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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不同的追求
作者:    访问次数:309    时间:2021/10/12
    蓝鼎元描述的“兄弟争闷”一一案的审理过程,是个很有意思的“社会文本”,寓意丰富。在前面几小节中,笔者试图用…种类似法律社会学的方式,来解读其中显现的中国法学若干隐喻。其实,在中国的正史典籍、野史传说、文学作品、学人论著等等“文字文本”里,相似的“社会文本”,时常可见。就算是在今天,情况依然如故。从中,我们都能发现相似或者更多更有意思的法学隐喻。如果我们认为法学言说和法的宴践总是互为影响、互为参照的,那么,通过法学的吉说来理“兄弟争出”案里的法社会过程,是重要的,而反过来通过后者去理解前者,也是重要的。
    蓝鼎元是个官人,阿驯阿定既是小民又是案子里的当事人,陈德俊和陈朝义则是旗人头领,他们是不同的社会角色。当然,我们还看到了阿明阿定的老婆、没有正式“出场”的证人,……这些人也是小同的社会角色c在这些角色构成的社会里,当发生丁纠纷,自然就需要某种东西来解决纠纷,而解决的过程本身有时又是复杂的。复杂表明,参与其中的不同社会角色有时显露了不同的法律观念,甚至在同一角色身上,都能看到不同的法律观念。
    像蓝官人,大致认为应该在阿明阿定之间好好调解一番。他相信,民间的和和气气式的小日子氧围,要比确定田产到底归准所有的硬判决,来得更为重要。无论如何,阿明阿定是亲兄弟,在范围有限、人口不多、乡民流动几乎为零的邻里农村,两人终归要继续生活在一起,总要低头不见抬头见。如此,为啥不应“和平地”解决纠纷(就算看上去这有“和稀泥”之嫌)?相反,如果确定田产归其中一人所有,而最终导致日后两人永远嫉恨以至兄弟两家世代怨仇,那岂不属于“得不偿失”?但是,蓝官人还知道衙门官府里的硬规矩:两人各打三十大板,然后田产半几分。他晓得,这是国家的法律规则。
    像阿明阿定两人,开始非要争个证据上的“我强你弱”,他们知道,官府断案是以证据的证明为规矩的,这是国家法律。可是,经过蓝官人的婆心苦口,兄弟俩最后倒认为真正的规矩不是证据上的谁强谁弱,而是邻里多间的和睦相处,仿佛国家法的证据规矩远不如民间习俗的“和谐”规矩来得重要。蓝官人的“调教”,不仅使兄弟俩改变了对田产的争夺态度,而且使其改变了法律观念。
    而陈德俊和陈朝义__:位族人头领,对蓝官人的成功调解也是点头称是。但是可以看出,他们并不否认蓝官人代表丁官府衙门的正式法律权威。…
    在前面,从“兄弟争田”一一案中,我们还提到了“大公无私”、“定分止争”、“赏与罚”、“公正平直”等等法学观念的隐喻。实际上,这些法学观念的隐喻,放在我们通常认为的理论学说之中,恰好是中国法学(中国法学就是理论学说)的出发点。从这些出发点起步,就可以建立思路繁多、规念复杂的法学理论。
    另一方面,也应注意,这些法学观念的隐喻,显示了社会角色在法律实践中对法律价值的不同追求。可以发现。面对“兄弟争田”,假如认为“书本里的官府法”是地道的唯一的法律根据,就会倾向于赞同国家大一统的帝国式的统治方式,毕竟这种“官府法”是自上而下的、一统到底的;假如认为“大公无私”是首要的法律本色,就会琢磨如何张扬社会的或一个阶层的“大”利益,而漠视小群体或个人的“小”利益;假如认为“定分止争”是法律的根本所在,就会喜欢“画地为牢式”的蛋糕切分,把个人的所有所得尽量说清道明;假如认为“赏罚”是法律的独特功能,就会居高临下地“鸟瞰”地位低下的官吏和百姓,将其当作实现立法者目的的单纯手段和上具;假如认为“公正平直”是法律的最终目的,就会坚持在所有人面前“一杯水端平”,不得有个歧视或特权;而假如认为邻哩乡间的民间规矩也是-..种“法”,就会相信国家法和民间法都是重要的,有时就会坚持认为国家挥舞“官府法”压抑民间法是不会有效果的,也是没有益处的。
    因此,从那些法学观念的隐喻起步,就可建立“宏人的”法学理论,而法学理论自然又会走向不同的实践目的。说到根于上,像中国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等等学问一样,中国法学也有一‘个“人世”的积极态度,面且,要比那三种学问更加具有干预社会现实的企图和愿望。“我们的民族性,又是最重实际的,无论哪一派的思想家,都以济世安民为职志,…(粱启超,1996年:页239)实际上在蓝鼎元的“兄弟争田”的案子里,在那些不同社会角色的背后,我们的确发现了多种试图左右案子判央的一般法律观念,这些观念,暗中都想让案于的解决顺从自己暗含的价值选择。借用法国学者福科( Michel  Foucault)的词儿来说,这是“权力话语”的功能。
    其实,可以这样认为,中国法学主要是在实践之中孕育的,是在类似“兄弟争田”那样的纠纷之中以及其他法律现实中提炼的,正是从那类案子的“体验”之中,吸取养分、精雕细凿。反过来,它又想在实践中一显身手,渗入社会,并不知不觉地在各类社会角色的头脑中,砌筑法学的“意识形态”。其中的各种观念隐喻,最终都想在由蓝鼎元、阿明、阿定、郭氏、林氏、陈德俊和陈朝义等等社会角色构成的法律争议的语境中,树立自己,压抑他者。中国法学虽然是以学人论说为主的,但是,学人从来都是关注现实的。正如笔者在“兄弟争田”中分析各类法学隐喻一样,他们,也在实践的背景中,理解、分析、干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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