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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初步--市场上的兔子(定分止争)
作者:    访问次数:315    时间:2021/10/12
    当然,有人可能以为,阿明阿定最初来到蓝官人的衙门,并不是出于为了“安定团结”,或说为了“公”的目的。他们只想要官府了断那七亩地的归属。假如蓝官人认定,田地应该归阿明(或者阿定)所有,那么,这就满足了他个人的利益。如此看来,官府的法律判决倒不一定是为了“公”。有时,那还是为了个人的权利或日“私”。
    不错。但是要注意,中国法学尤其古人的法律观念,讲个人的所有权总是为了拐弯来讲“公”的问题。而且实际上,更准确来说,其中的观念并不主要是指现代西方人理解的那类纯粹的个人权利,而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必须“定分止争”。蓝官人说过,阿明阿定之间不要争来争去。这么说,不是因为蓝官人认为阿明阿定各有各的个人权利,而是因为他认为,争来争去对大家谁都没有好处,而且乡里民间还会乱了。所以,为了防止纠纷,才需确定应该给谁七亩地。这种观念的骨子里,是“防乱”两个字。
    不过,话是这么说,这里毕竟涉及了“兄弟争田”中的另一个中国法学的初步隐喻:法律的直接作用之一是定分止争,正所谓,“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七臣七主》)。
    看两个有关“市场上的兔子”的讲法。
    《慎子》这本古书讲,如果一个兔子在大街上乱跑,肯定会有一大群人在后面追赶,谁都想抓住兔子归自己所有。这群人,当然包含了贪得无厌者。不过,人们不会对此说三道四,因为兔子到底是谁的,并不清楚。反过来,在集市上就有所不同。那里的兔子一堆又一堆,不仅没人去抓,而且没人去看(想买兔子的人当然例外),许多人甚至觉得看一眼都是白费力气。这是什么缘故?显然,不是因为人们不想要兔子,而是因为兔子已经有“主儿”了。所以,就是再贪婪的人,也不想去你争我夺(见《慎子-逸文》)。古书《商君书》里也讲:野兔奔跑,百人追赶,不是因为野兔可分为一百份,而是因为“名分”说不清,而卖兔子的人充满集市,盗贼到底是不敢动手,因为“名分”一清二楚。所以,如果法律不讲兔子是谁的,别说一般人,就像尧、舜、禹、汤那样的圣人,照样如奔马一一样追着兔子跑(见《商君书·定分》)。
    在《尹文子》这本古书里,记录了一个古人的类似说法。那古人说,天下有才智有能力的人,没有一个愿意呆在家里的,不会因为“老婆孩子热炕头”,就心满意足。他们一定要不辞辛劳
直奔诸侯的朝廷,求得一官半职。为什么,因为有利益在引诱着,而且自己的“名分”不清。相反,已经在诸侯朝廷上做官舶人,却都希望自己能做卿大夫就成了,并没有欲望超越本分去做
诸侯,这是因为,“名分”已定,利益也得到了大致的满足(见《尹文于·大道上》)。
    当然,我们会认为,事实上做卿大夫的也想最后成为诸侯,因此,那古人只是讲对了一半。可是无论怎样,“名分”定下来了,总会有个约束机制在那里发挥作用,让已经做官的人老实一点,这也是真的。难怪《苟子》就说,法律禁止拣拾别人遗失的东西,这是憎恶人们习惯于贪得非分的东西。所以,说清这是你的那是他的,人人都会相安无事,而不说清楚,就是只有一妻一一妾的家庭也会纷乱不安。换句话说:“无分义,则-一妻一一妾而乱”(《荀子·大略》)。
    到了民国初年,梁漱溟也讲:   “法律”这东西怎么讲?它就是要把这个权那个权规划
订定明白。比如说:我能如何,你能如何,我不能如何,你不能如何,把这些弄明白,划分得清清楚楚,这便是“法律”。有了法律,彼此之间再有什么交涉,有什么纠纷冲突,便一概归法律解决了……(粱漱溟,1989年:页655)
    这里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即定分止争不单是就阿明阿定之间的民事纠纷而言的,有时,它还是“刑事”问题的出发点。这是讲,如果蓝官人判决七亩田归阿明所有,定了分,可阿定事后依然想方设法强占土地,并且这么做了,那么,蓝官人就要给阿定治罪惩罚。在古籍《列子》里,可以看到.一个有趣的关于“偷盗”的故事,讲的就是这个问题。
    春秋战国那会儿,齐国有一世族,人称国氏,特别富有。宋国有一世族,人称向氏,特别穷困。一天,向氏家族的一个人专门来到齐国,向国氏请教发财的诀窍。国氏一家族人说:“我的
绝活儿就是‘偷盗'。头一-年偷时,仅仅够一年用的。第二年偷时,有点富了。第三年再偷时,已经大大地阔起来了。打这以后,就连本乡本土的穷人都要靠我来施舍救济。”向氏家族的那个人一听,异常兴奋。但是,他并不知道国氏家人到底偷了什么东西,只是认为,“偷”肯定就是-一般所讲的“偷”。于是,他爬墙打洞,眼到之处手到之处,无所不偷。岂料没过多久,便被官人拿捕,不仅关了数日,而且自己本身已有的财产也被充了公。
    向氏家人想不明白,为什么国氏家人偷了东西不仅富了,而且“安然无恙”?他觉得,一定是国氏家人捉弄他,没教“偷”的绝活儿,接着便去国氏家里大吵大闹。国氏家人间:“你是怎样偷盗的?”向氏家人将自己偷盗的情况一一描述。国氏家人说:“咳!这种偷法就错到家了。告诉你吧,我偷的是天的寒暑冷热,地的肥沃宝藏,靠这些东西来使禾苗百谷生长、各种作物收割,并且建造了我的围墙,盖起了我的房屋。我得到的飞禽走兽、虾蟹鱼鳖,没有不是.偷’的‘盗,的。不过,你应当晓得,禾苗百谷、树木泥土、禽兽鱼鳖,都是自然的产物。它们根本不是个人所有的财物。偷它们,能出事儿吗?能犯罪吗?至于金银珠宝、珍品古玩、粮食钱财,那是别人自家的财产,偷这些东西不犯事儿就怪了!”
    向氏家人是否太蠢了,我们不去管它。这里,我们只应注意,国氏家人讲到了有些财物是别人自家的,偷了就会犯事儿,这便是说,有些东西“定了分”,定分之后还去侵犯,就该刑罚伺候了。而那些没有“定了分”的自然之物,就,没有这个问题。所以,中国法学里讲“定分止争”,既想说明“你应有我应有”的问题,又想说明“你不得偷我的”问题,正像今人所抽象地说的那样:“法是对已有的或可能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孙国华等,1994年:页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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