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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洲公案》里的“兄弟争田”之“大公无私”
作者:    访问次数:292    时间:2021/10/12
    现在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何法律要成为一个统治工具?换个问法:为啥要让蓝鼎元那班官人,去用赏罚的手段来管教阿明阿定以及他们老婆那样的小民?这个问题,蛮重要。
    有些古人这般回答:不这样不行,因为,国家里有个“公”与“私”的区分。法律是为了保护“公”的利益,而不是“私”的利益。为了保护“公”利益,只能依靠强制的手段,因为,“私”利益从来都是各不相同的,依了“私”利益,就会天下乱套:“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韩非:《韩非子·饰邪》)。而法律的首要功能,便在于压抑私欲(见《慎子·逸文》)。“夫立法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韩非:《韩非子·诡使》)。
    至于在古人的跟里什么是“公”,什么是“私”,我们举些例子来说明。
    典籍《吕氏春秋》说,远古时代t尧有十个儿子,但尧不将天下传给儿子而是传给舜,这是“公”了。到了舜的年月,舜有九个儿子,可舜偏偏不将天下传给儿子倒是传给禹,这也是“公”了(见《吕氏春秋·去私》)。这古书还记载,春秋战国那会儿,有个国君问大臣:“南阳没有县令,谁可以去当县令?”大臣答:某某可以。国君又问大臣:“这人不是你的仇人吗?”大臣答:“国王您是问谁能担当此任,而不是问谁是我的仇人。”国君说:“答的真妙。”接着就用了那人当县令。一般百姓知道这事后,都拍手叫好。过了一·阵儿,国君又问大臣:  “国家没有尉官,谁可出任?”大臣答:某某可出任。国君说:  “这人不是你的儿子吗?”大臣答:“您问谁可出任尉官,没问谁是我的儿子。”国君又说:“答的真不错。”便派这人做了尉官。一般百姓知道后,依然好评如潮。这古书最后说:大臣真“可谓公矣”(《吕氏春秋·去私》)。
    相;墨家学派有个人物,住在秦国,其儿子不争气不说,还杀了人。秦惠王对这墨家人物说:“先生年纪大了,又没有别的儿子,此事儿就算了。我已下令不予追究。”但那人物硬是“大公无私”,说:“墨家的家法是‘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禁止杀人伤人,此乃天下之公理。大王虽说已下令饶了他,但我不能不执行墨家的家法D"说着说着,他就杀了自己的儿子。《吕氏春秋》给出了一个评论:这是申明“大义,……可谓公矣”(《吕氏春秋·去私》)。
    有趣的是,《韩非子》还写到:前人造宇的时候,特别将围着自我转来转去的做事说话叫做“私”,将有意把自我开放的言行举止叫做“公”,“公”和“私”,打一开始就是水火不相容的,它们代表了两种利益(见韩非:《韩非子·五蠢》)。而《慎子》直接说:法律是为了叫人们的行为整齐划一,这是天下共同的利益:兄弟骨肉可以受刑,亲族戚属可以残灭,但法律却是不能古糊退
缩的(见《慎子-外篇》)。《管子》把这说得更明白:“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法乱主也。”(<管子·任法》)解释一下《管子》的话,就可这么讲:法律是君王用来管束治理臣民的,而“私”倒是臣民用来侵犯法律、扰乱君王治理的。
    说来说去,“兄弟争田”案子涉及了中国法学理论的第三个隐喻,这便是强调法律是为了“公”的,而不是为了“私’’的。阿明阿定因争田告到了官府,蓝官人当然不能不管。可蓝官人说,你兄弟二人太不明白事理,因这区区几亩地,彼此大动肝火,本应三十大板伺候。这言下的意思之一是说:如果人人都这样争来争去,哪有乡里民间的“安定团结”?乡里民间的“安定团结”,正是一个秩序,而秩序就是“公”。所以,法律做到了“大公无私’’,那么,“民安而国治”(韩非:《韩非子-有度》)。
    当今的中国人也喜欢讲法律是为了“公”o有书称:“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存在决定着法的存在,而法律不过是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孙国华等,1994年:页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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