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侵犯财产法益的学说及缺陷(七)
作者: 访问次数:301 时间:2021/10/12
生活、精神生活需要的有效法律工具。”既然他物权如此重要,刑法哪有不予以保护的道理?
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下面为我们来看看其中的一些权利应否受到刑法的保护。例如,典权是承典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予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典人将自己的不动产交付承典人占有、使用和收益,以此从对方取得一定金钱,到一定期限向承典人返还金钱,赎回不动产,或者不返还金钱,放弃该不动产所有权;在出典人放弃该不动产之前,出典人对该不动产仍然享有所有权,但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均属于承媳人。我国现行立法虽未规定典权,但经济生活中确实存在,司法实践也明确予以保护。在约定期限内,出典人或者第三者使用胁迫手段迫使承典人放弃对该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侵犯了承典人对该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再如,动产质权是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人享有留置厦物、优先受偿、收取孳息等权利,同时负有妥善保管质物、返还质物的义务。显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根据所有权说,上述他物权都不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这显然过于缩小了刑法保护的范围,不利于发挥刑法保护法益的作用。或许有人认为,刑法理论上的所有权说中所说的所有权与民法上的所有权不具有等同的含义,刑法上的概念不受民法概念的约束,因而上述他物权也是财产犯的法益。诚然,刑法上的概念不受民法概念的约束的观点是应当赞成的,笔者也不认为刑法是从属于民法的,但是,我国的所有权说完全是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所有权的规定来界定的,换占之,所有权说的内容就是指民法上的所有权。因此,笔者也不得不根据民法理论来对刑法理论上的所有权说进行剖析。然
而,民法上的所有权是不包括他物权的,这当然说明刑法理论上的所有权说不当地缩小了保护范围。
其次,与物权相并列的还有债权、知识产权与人身权,刑法将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同时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剩下的债权是否是财产犯的保护法益就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
日本等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等罪的对象是财物,同时在有关抢劫罪、诈骗罪、恐吓罪的条文的第2项规定了抢劫利益罪、诈骗利益罪与恐吓利益罪,这种利益当然是指财物以外的具有财产价值的某种利益,常见的有使人负担对自己的债务,使人免除自己所负的债务、接受他人提供的劳役,等等。如,行为人对债权人实施暴力、胁迫,使其免除清偿债务的,被日本最高裁判所认定为抢劫利益罪。我国刑法没有将财产罪的对象分为时物和财产性利益予以规定,但理论上应当肯定财产性利益也是财产罪的对象。如王作高教授在论述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时指出:“为了更争面地保护公民的经济利益,我认为,在有形的财物之外,增加‘财产性利益’是比较适当的在国外也有类似的立法例。如《朝鲜刑法典》第159条,就把勒索规定为‘对被害人的身体施用暴山,散布侮辱性言论或以毁灭被害人的财产相威胁,要求给与某种财产上的利益或财产权利,或实施某种劳务’的行为。《苏俄刑法典》第148条规定,对个人勒索表现为‘要求转移个人财产或财产权,或为某种财产性质的行为。’这种立法例值得借鉴。”“在司法实践中,本罪侵犯的刘象是公私财物,它主要是指动产,但也可以包括不动产及其他诸如权等财产性权益,例如行为人采取要挟手段逼迫他人无偿为自己提供劳务、签订‘债务’字据等,对这类行为可视其数额和情节直接咀敲诈勒索罪论处。”这说明,财产性利益完全可以成为抢劫、敲诈勒索等罪的对象,故债权完牟州‘能成为抢劫、敲诈勒索等罪的法益。
但是,通说仅将财产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的法益,这就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过窄。因为通说是根据民法通则以及民法理论来论述所有权的含义的,而民法上的所有权是与债权并列的;如果认为刑法只保护所有权,就意味着刑法并不保护债权,这当然不符台刑事立法精神与刑事司法实践。
再次,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说认为,“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并不是仅仅是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而是侵犯了财产所有权整体,使财物所有人在事实上永久、完全地丧失对财产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可能性。因此,如果某种行为仅仅侵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权能, 一般不能构成侵犯财产罪。”这样表述可能是为了将盗用行为排除在侵犯财产罪之
外,因为盗用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的占有权,却没有侵犯所有权整体。但这种说法却存在理论上的缺陷。
近代所有权概念所强调的是财产的归属,一般而言,享有所有权当然意味着对该项财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的完整权利。一方面,既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所有权的权能,故只要侵害其中一个权能,就足对所有权的侵犯;如同一件衣服的任何一个地方破了,我们都可以说这件衣服破了。因此,既然通说认为所有权是刑法保护的法益,那么,所有权中的任何一个权能也应当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不能认为只有所有权整体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发生分离;这种分商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它既可能给所有人带来相应的价值,也会给占有、使用该财产的非所有人带来利益。“所有权的权能按照所有人的意思分离出去之后,便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存在。”对于这种相对独立的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刑法当然应当保护。如果认为刑法只是保护所有权整体,结局只是保护处分去权,那么,实际上就否认了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分离,也过于缩小了刑法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