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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财产法益之经济的财产说(四)
作者:    访问次数:297    时间:2021/10/12
立抢劫性恐吓罪。可见,Schroder认为,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取决于该具体的债权事实上有无实现的可能。而Gdlnhut、Bruns等的观点是,无效的债权一般来说事实上可以实现时,就具有经济价值。
    如前所述,德国的审判实践在1910年以前都是采取法律的财产说,而此后则采取了相反的纯粹经济的财产说,刑法理论在20世纪30年代后以纯粹经济的财产说为主流。这种原因何在呢?R本学者林斡人作了如下说明。
    德国判例采取纯粹经济的财产说的案件,是有关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的情况。对于这种案件,以前判例一般否认成立诈骗罪,但后来要求处罚的法感情高涨。为了处罚这种行为,必须否定法律的财产说。1889年帝国法院关于保险费案件的判断已经将金钱上的整体价值视为财产;1894年又认定,权利以外的利益具有经济价值时也是财产。于是,以金钱上的整体价值为基准进行判断时,基于不法原因而给付财物的,也是遭受了损害。这样,以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的问题为契机,判例采取了纯粹经济的财产说。
    对于判例完全离开法律的观点判断财产的做法,学说上还犹豫不决,因为法律的财产说可谓根深蒂固。学说认为,对以诈骗手段取得他人不法原因给付物的行为不能处罚,不一定是因为法律的财产说本身具有缺陷,而是对诈骗罪结构的理解问题。所以,在采取法律的财产说的前提下,通过对诈骗罪结构的解释,也可以认定这种行为构成诈骗罪。
    但是,到了20世纪30年代,刑法理论上开始批判刑法的从属性思想,而提倡刑法的独立性。本来,经济的财产说意在改变法律的财产说的形式主义,对刑法的从属性思想没有特别的异议。但Bruns等人极力强调刑法的独立性思想,将“存民事法上不受保护的、违法利益,在刑法上也可以保护”的内容纳入到了刑法的独立性思想之中,于是标榜事实主义,即在解释刑法上的概念、保护法益时,应以事实上的状态为基础,而不是以民法上的形式规定为基准。这种潮流对财产概念的解释产生了重大影响。
    此外,经济的财产说之所以取代法律的财产说,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刑法日的由权利保护思想转向法益保护思想。人们也认为,法益保护思想同时给“刑法也要保护民事法上不受保护的、违法的利益”的观点造成了障碍。但足,由于行为无价值论的展开,使得这种障碍得以克服。
    于是,刑法的独立性思想、事实主义、行为无价值论,即是导致经济的财产说成为通说的基本思想,也是支撑经济的财产说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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