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的法益
作者: 访问次数:527 时间:2021/10/12
侵犯财产罪即财产犯的法益,也称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指刑法规定财产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从另一方面来说,财产犯的法益是指财产犯的侵害法益,即行为侵害了财产方面的某种法益时才成立财产犯罪。在这个方面,许多重大问题一直困挠着世界范围内的刑法学者与法官、检察官。例如,第一,以不法手段取回或者夺回自己所有而叉由他人占有的财物时,应当如何处理?即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否构成财产犯罪?第二,财产犯的法益是否限于民法上具有权原的利益?例如,嫖娼者欺骗卖淫者,使卖淫者免收嫖娼费用的,是否构成犯罪?再如,甲欲向公务人员乙行贿,委托丙将2万元交给乙,可是丙将该2万元据为已有,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从另一角度来说,这主要是不法原因给付与财产犯成立与否的问题。第三,财产犯罪的成立是否要求有实质的财产侵害?例如,甲骗取乙的2万元现金,同时给付了价值2万元的物品,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再如,行为人盗窃被害人价值2万无的特定物品时,将2万元现金放在被害人家。,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在日本,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是以本权说与占有说的形式展开的。本权说认为,财产犯的法益是所有权以及其他本权;占有说认为,财产犯的法益是对财物的事实上占有。此外,还有形形色色的中间说。在德国,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是以法律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及其折中说——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展开的。法律的财产说认为,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是民法上的权利,行为侵害了民法上的权利时,不管有无实质的、经济的损害,都属于刑法上的损害;经济的财产说认为,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因此,只要有经济上(或金钱上)的损害,就是刑法上的损害;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认为,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是合法的经济利益,所以,只要有合法的经济利益的损害,就是刑法上的损害。在英美法上,也存在类似于日本的本权说与占有说的不同判例与学说。由于本权说与法律的财产说、占有说与经济的财产说并非等同的概念,故以下必须分别介绍。由于它们之间可能出现交叉,下面的介绍中也可能出现部分重叠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