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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益理论,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却格格不入
作者:    访问次数:353    时间:2021/10/12
途”,如用救灾款修建楼堂馆所等。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责任人员实际上大多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实施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但刑法规定必须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又如,新《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会。”虽然本罪是过失犯罪,但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为丁单位的利益可降低下程质量,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责任人员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可见,新刑法也肯定了行为人为单位谋取利益而犯罪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从实践上看,也存在为了他人(包括单位)利益而犯罪的案例。例如,1998年初,被告人刘某在任河南省许昌县信用联社五女信用社主任期间,违反规定向许昌市金苹果大酒店的张某发放贷款30万元,尔后多次向张某催要贷款,张某借口无资金还贷,让刘某出具一份存单以便用来抵押贷款,贷到款后还刘蘖的贷款。刘某为追回本单位贷款,于1998年3月26日非法出具了一份50万元的定期存单交给张某,并于4月22日向张某抵押贷款的单位——许昌市典当商行出具了存单资信证明。后张某在该商行抵押贷款43万元,至今仍有26万元无法收回。法院经审理后,以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刘某的行为属于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但他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追回本单位的贷款)而实施的犯罪。尽管如此,由于其行为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故仍然承担了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从刑法对自然人犯罪的规定来看。虽然刑法分则对盗窃罪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日的”(即不法所有的目的),但如后所述,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上均认为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主观要件;《刑法》第193条则明文规定贷款诈骗罪的成立必须“非法占有为目的”,显然这罩的非法占有也是不法所有的含义,否则难以与贷款纠纷柏区别。然而,不管是盗窃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是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不意味着“以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换言之,非法占有为目的,既包括以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包括以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所谓“第三者”也并不限于自然人,而是包括单位(后面将说驯理由)。因此,自然人以单化非法一与有为目的所实施的盗窃、贷款诈骗行为,仍然符合盗窃罪、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自然人当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再以《刑法》第198条为例。该条第1款规定了五种保险诈骗行为,其中第4项规定的行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第5项规定的行为是:“投保
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该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第4项、第5项听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该条第3款又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于是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单位采取放火等犯法故意造成财产损火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对此应当实行数罪片罚,而不能仅以保险诈骗罪处理,从区分数罪的标准来看,这种行为同时符合了保险诈骗罪与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如果仅评价为保险诈骗罪,则遗漏了放火行为;从《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来看,必须实行数罪并罚,否则就会违反刑法的规定。但刑法并没有舰定单位可以成为放火罪的主体,如果追究单位放火罪的刑事责任,也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要做到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对单位放火骗取保险金的案件只能作如下处理:就保险诈骗罪而言,成立单位犯罪,耐时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就放火罪而言,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样既实现了数罪井罚的规定,又符合单位不能成为放火罪主体的规定。这说明刑法实际上肯定了以下结论:在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对单位集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4.从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来分析。事实上,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上述情况也是分别以共同犯罪、单独犯罪论处的。如后所述,在新刑法颁行以前,几个司法解释都规定,在单位集体实施投机倒把、盗窃与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既然在旧刑法典还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时,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祭院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对单位集体盗窃、诈骗的应当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为什么在新刑法典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之后,反而不能追究其中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了呢?这是不可思议的。人们可能认为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决定的,即旧刑法没有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这种司法解释。新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但又投有将上述司法解释吸收为刑法规范,故不能继续作出这种解释。然而,旧刑法也只是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类推制度,而不允许任何人与任何机关作出一般性的类推解释。司法机关以前关于单位集体盗窃、诈骗的规定既不是司法类推,也不是类推解释。可见,这是与罪刑法定原则没有直接关系的问题。
    5.从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来分析,单位犯罪以及单位集体实施的犯罪(指刑法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况)与共同犯罪具有密切关系。就法定的单位犯罪而言,单位本身与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成立共同犯罪;但在单位犯罪之内,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仍然属于共同犯罪(过失犯罪除外)。这就是有些学者所说的单位共同犯罪:“单位
共同犯罪是指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由单位组织中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单独犯罪,而法人组织中的白然人则是共同犯罪,在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可能是单独犯罪。例如,在实行一长制的情况下,该法人代表人决定为法人的利益实施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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