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1355-4534-288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门,公交站:南湖大道茶山刘)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  至光谷广场站E出口,换乘538路至终点站“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公交路线】327路 ; 538路 ; 567路外环;567路内环; 570路 ; 590路 ; 785路“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法益与犯罪客体的关系(二)
作者:    访问次数:606    时间:2021/05/27
    我认为,犯罪客体实质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即犯罪客体的内容应当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法益),而不宜表述为社会关系。
    虽然在某种意义上说,刑法所保护的利益,都可以用社会关系或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来概括,但不免有些牵强。例如,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犯罪客体是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用社会关系来概括就显得比较牵强,用法益来概括则比较合适。因为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无论对于个人、还是对于社会与国家,都是一种利益,即它是人类生存、发展所需要的东西,而且它受到了法的保护。再者,法所保护的利益或法益的外延较广,可以包含值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刑法保护的利益范围事实上也比较广泛,故用法益代替社会关系足适宜的。反对利益说的学者认为,利益只是经济关系的直接反映,社会关系的范围比利益的范刚更广泛,如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等都是受刑法保护的,但不是利益。我认为,这种观点对利益概念有误解。利益包括物质利益L精神利益,故并不只是经济关系的直接反映;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等,故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利益,社会秩序是社会利益。
    社会戈系蜕(包括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说)论者试图将刑法所保护的一切现象都用社会关系来概括,而社会关系部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内容便是权利与义务之叫的关系,结局是,
社会关系说的内容实质上演变为权利,即“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演变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权利”,犯罪的本质由对社会关系的侵犯,演变为对权利的侵犯。这与社会关系蜕的主张者试图将刑法所保护的内容概括为社会关系的初衷相悖,在某些情况下又会导致过于缩小了刑法的保护范围。权利侵害说认为,人们组成社会,并让出一部分权利交给国家.是为了使国家保护社会、保护组成社会的成员,国家只能将侵犯社会或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将社会成员彼此连结起来的是权利,故侵害(包括威胁)权利的行为,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大量事实证明,刑法并不只是保护权利,这是法益侵害说产生的最直接原因。实际上,连结社会成员的是利益。正如马克思所说:“把市民社会的成员彼此连结起来的东西是什么?是利益。”既然如此,所谓社会危害性首先就直接表现为对利益的侵犯性,犯罪客体的内容就应当是利益。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所侵犯的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根据《刑法》第2条的规定,刑法的任务或口的是保护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昆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这说明,犯罪所侵犯的和刑法所保护的部是法所保护的利益,故将犯罪客体理解为法益,与犯罪本质、刑法目的相吻合。因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事实上,刑法是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在认识和确认其根本利益的基础上,认识和协调各种利益,并保护被确认为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对客观存在的各种利益的正确认识和协调是刑法的创制与实施的核心内容;利益是刑法实现的动力和归宿,即保护利益既是制定和实施刑法的动力,也是刑法的目的。而刑法之所以保护利益,就是因为“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有利益就可能受到侵犯。这说明,将犯罪客体理解为法所保护的利益,符合法的本质与目的,也符合犯罪的本质与特征。
    从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来看,没有一个章节明文将“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内容的。相反,有的章节明确将“权利”作为犯罪客体,如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客体内容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而权利是法益的一部分。又如,有的章节明确将“秩序”作为犯罪客体,如分则第三章的章名明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犯罪客休,而秩序也是法益的一部分。再如,有的章节明确将“利
益”作为客体内容,如分则第七章的“危害国防利益罪”,明示其客体内容为国防利益;第十章的首条规定军人违反职责罪是“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明示其客体内容为国家军事利益。这表
明,将犯罪客体的内容理解为所保护的利益具有法律根据。有人认为,这仅仅是“社会关系”与利益的巧合而已,在这里,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恰好表现为国防利益与军事利益,但不能以此就以偏概全,因为有许多社会关系不能卣接表现为利益。(但我认为,说上述规定是巧合倒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刑法分则其他章肯所规定的客体内容都可以用利益来概括,如第一章的过家安全属于国家利益,第二章与第二章规定的客体内容属于社会利益(其中当然包括个人的生命、身体、消费者权益等利益),如此等等部不能说是巧合。再者,说“许多社会关系不能直接表现为利益”也是不成立的。在我看来,社会关系的背后是利益,不能表现为利益的社会关系是根本不存在的,即使存在,它也不可能受到刑法的保护。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