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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法益理论的特点
作者:    访问次数:576    时间:2021/05/20
   从1919年Honig提倡目的论的法益概念到welzel于1939年发表《刑法体系的研究》,基于现象学提出的法益理论,正好经过了20年。其间的法益理论反映出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法益概念的精神化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扭转。即受新康德学派代表人物李凯尔特等人的价值哲学的影响,Honig、Schwinge提倡方法论、目的论的法益概念,认为法益概念只是各个刑罚法规所认可的立法目的,法益是刑法解释与概念构成的指标,从而使法益概念进一步精神化,法益概念丧失了应有的意义。但H.MaVer与Weizel的法益沧构建了物质的法益概念,特别足Welzel将法益定义为纯粹规范所保护的实在的状态与对象,从而使法益概念的精神化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扭转。
    其次,与上一点相联系的是保护客体与行为客体的区分问题,法益概念确立之后,保护客体与行为客体一直示相互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但区分的结局常常导致保护客体是精神现象、行为客体是物质现象,从而导致法益概念的精神化,降低法益概念的作用。Welzel在很长时间内一直不区分保护客体与行为客体,而将二者等同看待。然而,由于完全不区分保护客体与行为客体必然也会存在解决不了的问题,故Welzel后来还是对这两个概念作了区分。由此看来,法益与行为客体是不可能等同的,但应当如何区分又是十分困难的。
    再次,行为无价值论的产生导致了违法性领域的重大争论。本来刑法理论上只有结果无价值论,而且结果一直被理解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因此违法性的根据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但Welzel的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本身的样态、行为人的心情要素对决定违法性起决定作用,结果无价值只有在行为无价值的范围内才具有意义。从此之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便成为刑法理论长期争论的问题,但这种争论与学派之争没有必然联系。
    最后,受德国国家主义的影响,Schaffstein提出了义务违反说,否认了法益侵害说。一些承认法益概念的学者,事实上也受到国家主义的影响,重点承认国家社会法益,使法益的自由主义性质受到了损害。不过,义务违反说只是在纳粹时代昙花一现,即使连主张废除法益概念的基尔学派,也不得不承认法益概念是包含立法论在内的刑法理论学与解释学的一个要害概念。这从另一角度说明,法益概念的重要地位是难以动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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