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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与犯罪末完成形态之帮助犯与预备犯
作者:    访问次数:555    时间:2021/04/29
   预备犯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种,是指出于实现某种犯罪的目的,为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至于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关于帮助犯与预备犯的关系,有以下两种形式:
    所谓帮助犯的预备犯(日本称之为为他人预备行为),是指为帮助他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顿下来的情形。例如,甲答应为抢劫犯乙提供使人昏迷的药,但在配制迷昏药时被他人发觉。帮助犯是否存在预备犯?我国台湾有学者主张,若帮助犯之帮助行为尚在预备阶段之中,是尚未对正犯之犯罪行为予以助力,自无帮助犯之可言。既无帮助犯之可言,是更无所谓帮助犯之预备犯矣。故帮助犯之帮助行为,若尚在预备阶段,除其预备帮助之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应依实际情形论处,要不能构成正犯所犯之罪之帮助犯的预备犯,故帮助犯并无预备犯。但是,内地学者则一般认为帮助犯有预备犯。笔者认为,从理论上来说,帮助犯的预备犯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帮助犯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那么对其进行第二次修正即帮助犯的预备犯也是可能的。但是,从刑罚的谦抑性角度来说,对这种行为除其本身构成犯罪外,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因为,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较小,若其还处于预备阶段,那么其社会危害性程度就更小了。正如日本一些学者指出的那样,即使理论上有承认“预备罪之共犯”的可能,然而不仅预备行为系无定型、无限定,共犯(尤其从犯)的行为尤固,因而所谓“预备之共犯”则更加无定型、无限定,所以如果没有明文规定而处罚“预备之共犯”并不妥当。因此,对于帮助犯的预备犯,应当认定为符合新刑法第13条但书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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