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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权利
作者:    访问次数:579    时间:2021/04/25
   关于继承权利,这回评论员先生的敏锐目光并没有击中我的论断的论证神经。——我说的不是:“任何人都必然会接受提供给他的东西,如果他接受那个东西只会有所得,不会有所失。”(因为这样的东西根本不存在)而是说,任何人确实总会在这样一个时刻不可避免地和默默地、然而也是有效地接受提供的权利:即在事物的本质决定绝对无法撤销立约的时刻——在他死亡的一刻。因为这时候立约人不能撤销他所立的约,而受约人不得采取任何法行动,在同一时刻成为接受者,他不是允诺的遗物的接受者,而是权利的接受者,即可以接受遗物或拒绝接受遗物的权利的接受者。在这个时刻,当遗嘱启封之时,他发现自己在接受遗产之前就变得比以前富有了,因为他只获得了接受的资格,而这种资格就已经是一种财富的状态了——在这里,如果要把一些东西,在自己不在世时变为另一个人的东西,其前提条件是文明状态。这种财产的过渡——由死者手中——丝毫没有改变根据自然法的普遍原则去获得(财富)的各种可能性,即使应用这些原则到前面那个案例中,也必须以一部公民的宪法(文明状态)为基础——我可以自由选择,无条件地接受或拒绝一件东西,这件东西就叫做:许诺之物。如果物主要无偿给我一些东西(答应它应该是我的),比如,我正在搬出的房子里的一件家俱,只要他没有撤销承诺(倘若他在这期间亡故就不可能撤回诺言),那么只有我有权利去接受所答应的东西。也就是说,只有我可以接受它或拒绝它,而且随我的便:我获得这种独一无二的选择权利,并不是通过特别的法律行动来声明我应有这个权利,而是没有采取法律行动。——因此,虽然我可以声明,依我意,这个东西不应该属于我的(因为这种接受会给我带来与他人交恶的不快),但是我不能不要这种独一无二的选择——是否应属于我或不应属于我。因为这个权利(接受或拒绝的权利)不是通过我声明才享有的,而是直接由他人提供而得到的,因为如果我甚至能拒绝享有选择权,那么我会选择:不去进行选择,这是矛盾的。遗赠者死亡的那一刻,这个选择的权利就转让给我了。通过他的遗嘱我虽然还没有获得遗赠者的任何财产,然而却获得对这些财产或部分财产的纯法律的(理性的)占有。此时我可以接受财产再转赠他人,这样,这种占有就没有中断的时刻,而是这种合法继承作为持续不断的延续,通过继承人的接受,由死者过渡到被确定的继承者,因此,这个命题是无庸置疑的:遗嘱属于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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