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凭时效而获得的权刹
作者: 访问次数:560 时间:2021/04/25
“凭时效而获得的权利应该用自然法来说明。因为,如果不是假设通过诚实的占有来阐述这里所说的理性的获得,那就根本无法保障任何获得是绝对的o(但是康德先生本人设想在自然状态中只有暂时的获得,并且因此迫切要求建立文明状态的法律的必要性。——然而我作为诚实的占有者,只能保护自己不受那个不能证明他比我更早成为同一物品的诚实的占有者,而且还无意停止作为占有者对我的侵犯o)”-这里谈的不是这个问题,而是我作为财产所有者是否能保住自己的地位,倘若同时有一个人提出,他是那个东西的从前的真正所有者,而这个人作为占有者的存在和他的占有情况绝对无法查考。如果后者根本未曾发出对公众来说是有效的、他连续不断占有的信号(不管是否他自己的过错),例如登记注册,或者作为财产所有人在公民大会上表示自己占有该物,又未遭他人反对,就证明是无法调查了。
因为这里的问题是:谁应该证明他的合法获得?不能把这个责任加诸于现在的占有人,因为他占有着那个东西,只要已查明有足够的历史证明材料就可以了。那位据说是从前的物主,由于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发出对公民来说是有效的、他的所有权的信号,根据权利的原则,他已经完全同随后的占有者分割开来。由于他没有采取为公众所接受的占有行动,他就成为一个无权提出要求的人。(相反,正如在神学方面,这就叫做:保存自身就是不断的创造o)即使有一个人迄今未提出过要求而后又带着找到的文件来提出要求,那么在这个人的身上仍然会引起人们的怀疑:是否还会出现一个年纪更大的人提出同样的要求,而且他的要求是建立在更早的占有之上的。——想最终达到因时效而占有一物,重要的关键不是占有时间之长短。因为,假定由于不义(无权利)的持续很长,不义(无权利)就会变成公正(权利),那是荒唐的,使用(还要长期使用)是以对一物的权利为前提的;相反,认为权利应该建立在使用之上就大错特错了。因此,通过长期使用一物作为获得的凭时效的占有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权利失效作为保持的方式也同样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但它是一个与前一个概念不同的概念,它指的是攫为己有的论据,也就是一个消极的理由,即完全没有使用他的权利,甚至连表示一下他是占有人这样必要的手续也没有,这就被认为是放弃该物。权利失效是一种法律行动,也就是对另一个人使用自己的权利,以排除这个人的权益去获得这个人的东西,这本身包含着矛盾。
这也就是说,我在没有证明,没有采取任何法律行动的情况下获得某物,我无需证明,而是通过法律,那该怎么办呢?我不能提出证明,我的权利是建立在不间断的占有之上的,这样,在公众前面就解除了别人的权益要求,即法律上保障我的占有。然而在自然状态中,一切获得都只是暂时的,这对占有已经获得物的安全问题并无影响,这个问题必然发生在获得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