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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概念讨论的补充
作者:    访问次数:506    时间:2021/04/25
   人在国家宪法的纯粹观念中,已经涉及到惩罚公正性的概念,惩罚公正性隶属于国家的最高权力。现在的问题仅仅在于,惩罚方式对于立法者来说是否无所谓,如果这些方式作为手段是用以消除罪恶(如把占有他人财产视为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在作案人的人格方面(即对于同类人来说),必须注意尊重人类,而且,惩罚仅仅是出于权利的原因。因为我认为法律上的反坐法(以牙还牙的惩罚)从形式上作为刑法原则还一直是唯一的、由先验决定的观念(不是出自经验,认为无论用何种灵丹妙药,为了这个意图都是最强有力的手段)——然而要坚持对犯罪的惩罚,而惩罚又不许反驳,因为犯罪或者本身就不可能,或者本身就一般地对人类犯有该惩罚的罪,例如,强奸罪,鸡奸罪或者兽奸罪。前两种罪用阉割惩罚(用“白阉”,或者用土耳其宫廷的“黑阉”)的刑罚,后一种罪犯则通过永远驱逐出文明社会来惩罚,因为罪犯自己不配呆在人性的社会里——犯什么样的罪,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上面设想的罪行因此是不合乎自然的,因为它们是对人类本身犯下的罪行。——任意对它们进行惩罚是完完全全违背惩罚的正义性的概念的。只有这样,如果罪犯因自己的罪行自食其恶果,如果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把他对别人犯的罪过也在他的身上施行,尽管不是按字义上,而是按照刑法精神这样做的,他才不会控告对他的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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