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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为臣民设立永久性基金会的权利(一)
作者:    访问次数:541    时间:2021/04/25
   捐助基金会是一种自愿设立的慈善机构,它经国家批准,连续不断地对国家的某些成员进行资助,直至他们死亡。——如果它的规章制度与国家的宪法能保持一致,它就是永久性的(因为国家永远需要有威望);然而,它的慈善活动的目的或者是为了整个人民,或者是为了按照某些特别的原则达成一致的人民的一部分,一个阶层,一个家庭,为了他们的子孙后代以至无穷。第一种类型,比如说慈善收养院;第二种类型,如教会;第三种类型是勋章(宗教的和世俗的);第四种类型是长子继承权。
    关于这些社团及其权利的继承,人们现在说,它们是不能取消的,因为那是通过遗嘱变成被确立的继承人财产的,而取消这种状态就等于剥夺了某人的财产。
    为穷人,残疾人和病人而设立的慈善机构是建立在国家财富基础之上的(如捐助基金会和收容院),当然不会被取消。但是,倘若不是按字义,而是捐赠人意志的意义占有优先地位的话,那么也可能出现某些时候,(至少在形式上)取消这种捐助基金会是可取的。——因此,人们发现过,如果给穷人和病人(疯人院除外)以一定数量的钱(依时间的需要按比例分配),把他安排到他乐意去的地方,例如他的亲戚和其他熟人那儿,他可能会受到比在收容院更好、更舒适的照料——例如,比在格列因维希收容院好一些D此类收容院陈设豪华,然而人们的自由却极受限制,又配备有薪资高昂的人员。——这样做了,人们不会说,国家夺走了那些享受捐助救济的人的东西,而是国家采取更聪明的手段来保护这些人,更加关心他们。
    僧侣(天主教僧侣)在肉体上不能传宗接代,他们依仗国家的支持,占有一些土地和这些土地上的臣民。他们属于一个精神国家(称为教会),世俗为了医治他们的灵魂,通过馈赠,把他们自己作为财产献给了这个国家,因此,教士作为一个特别的等级,拥有一份财产,这些财产可以一个时代一个时代地继承下去,并通过教皇训谕充分记录在案。——人们可以设想,由于世俗国家的充分权力(这也是一种教士同俗人的关系),恰恰可以夺取教士的利益,这就等于用暴力夺走某人的遗产,犹如法兰西共和国的无信仰者企图做的那样。
    这里的问题是:教会是否可以作为财产属于国家,或者国家作为财产属于教会,因为两个最高权力不可能不无龃龉地互相隶属o——只有前一种宪法本身能长久存在,这本身是清楚的:因为整个文明宪法是产生于这个世俗世界的,它是地上的(人的)权力,而这种权力连同它的后果都可以在经验中加以记载。信教人的王国在天上,在来世,只要人们把他们置于世俗的宪法之下,他们就不得不在世人的最高权力下,屈从于这个时代的苦难。—一因此,只存在着前一种宪法。
    在现象中,宗教作为信仰教会的章程和牧师的权力,作为这样一种宪法治理下的贵族,哪怕这种宪法是君主制的(教皇制的);它既不能强加给人民以任何国家公民的权力,也不能剥夺他们的公民权力,更不能由于宫廷里信仰不同的宗教,而把公民排除在国家的公务之外,不让他们享有能使自己壮大的益处(如同在大不列颠的爱尔兰民族的情况一样)o
    有些正直而虔诚的人,他们为了分享教会许诺给它的信徒们在他们死后的恩惠,设立一个永久性的捐赠基金,在他们身后捐赠的某些土地成为教会的财产,而国家将这一部分或那一部分,或者甚至全部,授予教会对采地者的保护义务,让教会专司此职的仆役(神职人员),通过祈祷、赦罪1仟悔,许愿他们在来世能交好运。如果这样,那么这样一种据说是永久性捐赠基金会就根本不可能解释为永久性的,而是国家可以甩掉这种教会强加给它的负担,如果它想这样千的话。——因为教会本身是一个仅仅建立在信仰基础上的机构,而如果由于人民得到启蒙,这种见解所产生的欺骗性消失,那么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教士的可怖的权力也将完蛋,而国家完全有权控制教会的非份财产:即通过馈赠捐献给它的土地;今生存在这个机构采地上的主人有权要求在他们有生之年不受损失。
    即使为穷人设立的慈善基金会或者学校,一旦它们具有由捐赠人按照自己的观念所草拟的安排,也不可能建立在永久的基础上,土地也会因此引起一些麻烦,而国家必须享有自由,可按时代的要求建立它们。——这种观念的全面实现难以持久(例如,赤贫的穷汉不得不通过讨乞卖唱,来补充已经建立的慈善学校基金的不足),这一点谁也不用惊讶。——因为那个助人为乐又令人敬畏地建立一个基金会的人,并不想让另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概念去改变基金会,而是想让他自己在基金会里永垂不朽。但是这改变不了事情的本来面目和国家的权利,甚至可以说改变不了国家可以改变一切基金会的义务,如果基金会与国家的维持和进步相悖的话。因此这样一种捐赠基金会永远不能被看作是建立在永久的基础之上的。
    一个国家的贵族,即使不是处在贵族的制度下,而是处在君主的宪法下,可能总还是一个在某一时代是允许的、依情况看是必要的法理概念;但是根本不能认为这个阶层是可以建立在永久的基础之上的,根本不能认为一个国家元首不应有资格彻底废除这个阶层的特权,或者,如果他这样做了,就可以说,他剥夺了他的(贵族)臣民因继承而得到的财产。贵族是一个有时间性的、国家授权的行帮性组织,它必须适应时代的情况,不许侵害人权——这种人权已被中止很长时间了。——因为国家里的贵族等级不仅依赖宪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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