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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外在物作为自己的东西就是法律上的占有
作者:    访问次数:565    时间:2021/04/25
   拥有外在物作为自己的东西就是法律上的占有,然而占有是可能使用的条件。倘若这一条件仅仅是作为物质的条件而设想的,那么占有就是持有。一一仅仅是权利上的持有,虽然不足以把持有对象说成是“我的”,或者使它成为“我的”o不过,不管出自何种原因,如果我有资格,迫切希望持有一个摆脱或挣脱了我的强力的对象,那么,这个权利概念不外是一种迹象而已(如果由原因产生的效果),表明我自认为有资格把它当作“我的”,我对它的关系也是理性的占有,而且也从这样的角度来使用这个对象物。
    “他的”(东西)在这里虽然意味着对另一个人人格的所有权(因为所有者不可能是一个人(der Mensch)对自己的占有,更不可能对另一种意义上的人(die Persor:t)的占有),这仅仅指有享用权益是“他的”,即直接使用这个人,把他当作物一样来使用,使他作为手段为我的目的所用,然而不能损害他的人格。
    但是,作为使用的合法性的条件,这个目的必须在道义上是必要的。丈夫(男人)既不能把妻子(女人)作为物那样享用而去追求妻子,不能在动物共同属性方面直接感受与妻子寻欢的乐趣,也不能仅让妻子献身于他而没有双方都献出他们自身的人格(即肉欲的或兽性的交媾),也就是说,不能在没有结婚的条件下发生关系。婚姻作为相互献出他个人又占有对方,必须在此之前缔结:通过利
用对方的身体使自己不丧失人格。
    没有这个条件,肉欲的享受对于原则来说(纵然不总是依据效果来看)是野蛮的.粗俗地说,或者女方是否由于怀孕和由此而来的,对她来说是致命的分娩而被搞得疲备不堪,或者男方则是否由于女方经常要求使用男方的性功能而被弄得精疲力竭,这只是享受方式上的区别。一方对另一方来说,在这种相互使用性器官方面,确实是一件能够消耗殆尽的东西。因此,通过一项契约取得这种能够消耗殆尽的东西,可能是一项违反法则的契约。
    同样地,丈夫和妻子可能没有生育孩子——双方粗制滥造的作品,双方都没有对孩子以及相互间承担责任要抚育孩子:这样一种情况就等于把获得的一个人当作一件物,仅仅在形式上看是如此(即按照纯粹建立在物的方式上的对人权来衡量)。如果孩子脱离父母的强力,父母④有权反对任何占有孩子的人,同时有权强迫孩子去做一切事情和听从他们的命令。当然,所要做的事情和命令与可能的法律自由不能相悖,因此,这也是一种用来约束孩子的对人权。
    最后,当孩子成年、父母抚育孩子的义务终止时,父母还有权利把孩子当作服从他们命令的家庭成员加以利用,以维持其家庭,直至孩子离开父母而独立生活。父母对孩子的义务是从父母权利的天然限制而产生的。直到此时,孩子们虽然是家庭成员,属于这个家庭,但是从现在起,他们就属于家庭里的仆役。因此,他们无非是通过契约,作为训养物增加到家主的财富中去。——同样地,也可以根据一项建立在物的方式上的对人权,把这个家庭之外的仆役变为这个家主的财富,通过契约把他弄来作为帮工。这样一种契约不是一种纯粹雇佣的契约,而是献身给家主占有的契约,租赁的契约。租赁和雇佣的区别在于,租赁时,帮工受托做了规定了的和专门确定的工作,凡是有关家主福利(不是帮工本人的福利)的事,都允许叫帮工去做;相反,受雇做一定工作的雇工(手工工人或短工),并不委身为他人的财富,也不是雇主的家庭成员。——雇工有义务完成一定的劳务,但是在法律上不为他人占有,即使他居住在雇主家中.主人不能把他当作物来控制他,而是必须根据对人权,催促他完成通过法律手段命令他去做应做的、许诺过的劳务。——关于在自然法则学说中,一项陌生的、新增加的权利,就作这么多的解释和辨析,不过,这项权利以前已经一直在悄悄地应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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