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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文明联合体的性质所产生的宪法和法律的后果(三)
作者:    访问次数:528    时间:2021/04/23
任行政首脑而召他来进行查询,如果他隐退下去过着一种平民的生活,更不能因此而惩罚他,因为他宁愿过安静与和平的生活,而不愿去过被放逐的不安定生活,那怕他确有宙一切危险妄想恢复他的权力的意图。为此打算,他也可能采用发动秘密的反对革命的办法,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帮助的办法。如果他倾向于采用后一种办法,他仍然有此权利,因为把他从他的位置上赶走的叛乱本来就是不合法的。可是,问题在于其他国家是否有权,以这样一个被废黜的君主的名义结成同盟,其目的仅仅是使人民所犯的罪行不至于不受报复,或者消灭该国人民,把该国人民作为所有国家的耻辱。此外,他们是否可以因此合法地被请来,用武力恢复该国以前曾经存在过但已经被一场革命抛弃了的宪法。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不属于公法这一节的内容,而是属于下一节关于民族权利的内容。
    (2)土地权。世俗的和教会的土地。征税权;财政:警察;检查
    统治者,从他作为具体化的立法权力来看,他是否应该被认为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或者仅仅作为通过法律去统治人民的最高统治者?由于土地是最高的条件,只有根据这个条件,才能把外在物变为个人所有,对土地可能的占有和使用,构成最初可能获得外在权利的基础。因此,一切外在权利必须来自作为土地的主人,和土地的至高无上者的统治者;或者,也许可以更恰当地比作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构成臣民大众的人民,(作为人民)属于该国的统治者,这不是以物权的意义上说他是人民的所有者,而是从对人权来说,他是他们的最高指挥官或头目。这种最高所有者的身份,只不过是公民宪法的一种观念,根据法律上的概念,被具体化并可以表达为:该国人民所有的私人财产有必要联合起来置于一个公共的普遍的占有者之下。这样来表达这种关系是为了使得它可以成为一种基础,于是其他特殊的有关财产的权利都可以由此决定。它不是开始于单纯是聚集物的原则,即那种经验地从部分到整体的发展,而是根据权利概念去划分土地的必然形式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最高的普遍所有者,不可能把任何一部分土地作为他自己的私人所有,因为这样一来,他就把自己变成一个私人了。只有人民才能私有土地并且是按分配方式取得而不是按集体方式取得。在此条件下,无论如何,一个游牧民族必须被看作是例外,因为他们在土地方面根本不存在私人财产。因此,最高所有者不应该拥有任何私人产业,无论是为他私人使用或是供应他的朝庭使用。因为,如果他有私人产业的话,他占有多少就全凭他的高兴了,这么一来,该国就会出现危险,因为所有的土地都被拿到政府的手中,所有臣民都将被当作土地的奴隶来对待。这是由于这些所有者所占有的东西,完全是别人的私有财产,那些失去财产的人便可能因此被剥夺一切自由,并被看成是农奴或奴隶。对于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可以这样说,他不占有任何东西作为他自己的,除了他自身而外。如果他和其他人一样在国家中也占有资料,就有可能因为那些资财而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诉讼,但却不会有独立的法官去审判这种案件。然而,也可以这样说,他占有一切,因为他对全体人民拥有最高的统治权利,他把全部外在资财各别地分给人民,这样,由他决定如何分配给每个人,哪些东西应归哪一个所有。
    于是,这个国家中不可能有任何社团,也没有任何阶级和等级。因为根据某项确定的法令,土地所有者可以把土地遗留给后代,他永远可以自己独家使用。国家可以随时以补偿幸存者的利益为理由,取消和废除所有这样的法令。构成贵族的骑士阶层,被看作是唯一的阶层或阶级,他们是有特殊权利的人;还有教士阶层,称为教会,这两种人都要服从上述措施。他们绝不能根据任何世袭特权,可以取得某种资格去享有什么利益,他们不能取得绝对的土地财产权,可以把土地遗传给他们的后代,他们只能取得这种财产的暂时使用权。如果公共舆论根据其他安排,已经停止迫使国家在保卫土地期间向骑士阶层呼吁他们的军人的忠诚,那么,根据这种条件赐给他们的产业便可以收回。同样,教会的土地收入,国家可以毫无顾虑地要求收回,如果公共舆论停止迫使该国成员为了死后的灵魂而保留一大批人:例如为了生者而保留一批作为祈祷的人,并保留了众多的牧师,作为保护他们不受永恒的烈火烧身之苦的手段。可是,在上述两种情况之下,补偿现存者的利益这个条件必
须遵守。谁在这个过程中跟不上改革的运动,就没有资格埋怨他们的财产被拿走。因为他们原先占有的根据,仅仅决定于人民的舆论,这种占有的有效性,仅仅看支持这种占有的人民舆论延长到什么时候而定。一旦赞成这种制度的公共舆论逐步消失,或者甚至在下面这样的人的判断中已经废除了上述的两种所有权,他们是通过人所共知的功绩去领导和提出废除它们而拥有最高发言权的人。于是,我们所说的那种假定存在的占有资格就必须停止,好象有人为此向国家提出公讼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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