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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文明联合体的性质所产生的宪法和法律的后果(二)
作者:    访问次数:603    时间:2021/04/23
的事情。因为这种事情之所以可能发生,那是因为人民出于害怕,唯恐万一让那君主活着,他还可能夺取政权并惩罚人民。另外,这种事情也可能发生,但它并不是一种惩罚性的正义行为,而仅仅是出于自我保存。公开地正式处死一个君主,使那些心中充满人权理想的人感到震惊,每当想起查理一世和路易十六结束他们生命的情景时,这种感觉就一次又一次地出现在人们心中。对这种感觉应作如何解释呢?这不是一种单纯审美的感觉,来自想象力的作用;这也不是同情,把我们自己想象为那个受害者。相反,这是一种道德感情,产生于我们关于权利的一切理解全部被否定了。简言之,弑君被认为是一种不容易改变的,并且是永远不能赎罪的罪行,它犹如神学家宣称的那种既不能在人间,也不能在另一个世界得到宽恕的罪恶。对这种现象的解释,在人们心中看来,好象提供了下面的一些见解,这些解释甚至对政治权利的原则提出了一些令人深思的启发。
    对法律的每一次违犯,只能并且必须解释为这是产生于犯法者的行为准则,即他把这种错误的做法作为他自己行为的规则。因为,如果不是把他看作是一个自由的生灵的话,就不能把违法行为加在他身上。可是,人们绝对无法说明,为什么任何有理性的个人,会制定这样的准则去反对那些由立法的理性所发出的那种明显的禁令。因为,只有那些仅仅根据自然的机械法则而发生的事件,人们才能够对它们作出解释。现在,一个违法者或一个罪犯,可能违犯了假定是客观地或普遍有效的,对他自己说来也是规定什么是错误的行为规则或准则;或者,他的违法行为仅仅是对这种规则的一次例外,偶然忘记了自己的责任所致。在后一种情况下,他只是离开了法律,虽然他是有意这样做的。他可以同时既厌恶他自己的违法行为,又没有正式拒绝服从法律,而仅仅是想回避法律。在前一种情况下,他抵制了法律的权威,他无论如何都无法在他自己的理性面前否认法律的有效性,即使他把这种反对法律的做法作为他自己的行动准则,所以,他的这种准则不仅是有缺陷的,消极地与法律相抵触的,甚至还是有意违法的,直接与法律抵触,与法律是处于敌对地位的。我们对这种违法行为的认识与理解,从表面上看来,似乎人们不可能干出那些完全邪恶无用的错误和罪行的,可是,在一个道德哲学体系中,对这种极端邪恶的想法是不能忽视的。
    这就是每当想到一个国王被他的人民正式处死时所感到的恐怖。其理由是,任何一种谋杀行为必须被认为是构成一种行为准则规律的例外。这样的一种处死事件,必须被认为是对那些应该用来调整统治者和他的人民之间关系原则的一次彻底的堕落。本来,人们得以合乎宪法规定的存在,应归功于颁布法律的统治者,现在,由于这种原则的堕落,使得人民成为统治者并去统治原来的统治者。因此,单纯的暴力就这样带着无耻的标志被提高了身价,也可以说,它在原则上高于最神圣的权利。这种堕落,犹如深不可测的深渊吞没了一切而不留下半点痕迹;又好象一个国家对自己进行了一场自杀,进行了一场无法赎罪的恶行。因此,理性假定同意这些处死的决定,并不是真正地建立在假定的权利原则上,它仅仅是出于对报复的恐怖:如果那个被处死的权力一旦在国内复活,就会迫害人民。因此,可以这样认为,提出处死和随之出现的仪式或场面,其目的只能使这些做法看起来好象是一种惩罚,犹如一种法律程序的伴随物。这种仪式和场面,不能与单纯的谋杀或暗杀同时发生。可是,这种掩盖罪行的做法完全没有达到它的目标,因为这种托词如果来自人民一方,甚至比谋杀本身更为恶劣,它包含着一项原则:一个国家一旦被推翻,就必定使它不可能再恢复。
    有时候,更改有缺陷的国家宪法是很有必要的。但是,一切这样的变更只应该由统治权力以改良的方式进行,而不能由人民用革命的方式去完成。如果进行更改时,它们只影响于执行权力,而不是立法权力。有一种政治宪法是这样宣称的,人民通过他们在国会的代表,可以合法地抗拒执行权力和代表它的部长。这种宪法被称为有限制性的宪法。可是,即使在这种宪法之下,也不存在积极的抗拒权,例如通过一种随意的人民组合体去迫使政府采取某种积极的程序,因为这种做法就可以假定为:人民自己行使执行权。一切公正地许可做的事,只能是消极的抗拒,也就是人民的一方采取拒绝的行动,对执行权力的——可能是出于行政机关的利益而认为必要的——一切措施不予认可。如果这种权力从来就没有行使过,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明显的标志,说明:那里的人民已被腐蚀,他们的代表接受了贿赂,政府最高首脑变得专横,他们的部长实际上背叛了人民。
    再者,当革命成功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部新宪法,只是这部宪法开始时的非法性以及制定它的非法性,并不能免除臣民设法使自己(作为良好的公民)去适应事物的新程序的责任;他们也没有资格拒绝忠诚地服从在此国家中已经取得权力的新统治者。如果一个被废黜的君主在这场革命中活下来了,就不能由于他是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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