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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文明联合体的性质所产生的宪法和法律的后果(一)
作者:    访问次数:572    时间:2021/04/23
   (1)最高权力的权利;叛国;废黜;革命:改革
   最高权力的来源,对于受它的权力支配的人民说来,实际上是不可思议的。换言之,臣民在实际关系中无须对最高权力的来源加以深究,好象国家最高权力要人民服从它的权利尚有疑问似的。因为,为了取得判断国家最高权力的资格,这时候的人民必须假定他们已经在一个共同的立法意志之下联合起来了,如果要判断的话,只能判断当前的国家最高首脑的意志。问题发生在这里,一次规定服从的真实契约,原来就订立在公民政府成立之前,此事是否属实;或者,是否这个权力产生在先,而法律只是以后才有的,或者可能是这样的顺序。由于人民事实上已经生活在公民的(或文明的)法律之中,这类问题或许完全是无目的的,或者是对国家充满微妙危险的。因为,如果臣民在探究国家的起源后,起来反对当前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他就会提出:他是一个公民,要根据法律和完整的权力才能对他加以惩罚、毁灭或剥夺公民权。法律是如此神圣和不可违反,它自身就表明必须来自最高的、无可非议的立法者,以致那怕对它只有一丝怀疑,或对它的执行停止片刻,那实际上是犯罪。这就是下面一条格言的含义:“一切权力来自上帝”。这个命题并不是说明公民宪法的历史根据,只是作为实践理性的一种理想原则。这也可以改为另一种说法:“服从当前立法权力所制定的法律是一种义务,不论它的来源是什么。”结果是,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对臣民只有权利并无义务。此外,如果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统治者或摄政者有违法措施,例如征税、征兵等等,如果违背了平等法则去分配政治负担,臣民对这种不公正的做法可以提出申诉和反对意见,但不能积极反抗。
    在政治性的宪法中,甚至没有一条条文会规定,当万一发生最高权力侵犯了依照宪法制定的法律时,在该国之内有一个权力可以反抗,或者,甚至限制它。因为那个可以限制国家最高权力的人,必须具有更大的权力,至少也要与它要去限制的权力一样大。如果谁有合法权力命令臣民去抵抗,此人也应该有能力去保护他,如果他被认为有能力判断每一案件的审判是否正确,那末,他也可以公开命令进行抵抗。但是,这样一个人本来并不是真正的权威,却会因此而成为最高权力者,这是自相矛盾的。这个最高统治的权力,如果由一位长官行使,他同时又是该国的统治者,结果便成为专制者。那种引起人民(他们只能正当地享有立法的影响)去想像的紧急手段,即通过他们的代表去限制统治权的办法,并不能因此就可以掩盖和隐瞒这样一个政府的真正专制主义,即不暴露其行政长官在执行他的职务时所用的办法和手段。当人民在他们的国会中有他们的代表时,人民在此情况下,可能在保证他们的自由和权利的人们当中有这样的一些人:他们对自己的和家庭的利益特别关心,他们期待的是在陆军,海军和公共机关中能给他带来好处的长官。人民与其提出抗拒政府的不恰当的要求(政府的公开声明应该事先取得人民一方的同意,但是,无论如何,抗拒是不可能和平地得到允许的),他们宁愿始终准备去做对政府有利的事情。所谓有限制的政治性宪法,作为该国国内权利的一部宪法,是一种虚构,与其说它符合权利原则,勿宁说它只是一种权宜的原则。上述宪法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在路上设置尽可能多的障碍物,来防止一个强有力的侵犯者通过政府有意的影响,去侵犯人们广泛的权利。这类宪法的目的,更多地是给他自己造成一种幻觉,认为人民享有反对权。
    在任何情况下,人民如果抗拒国家最高立法权力,都不是合法的。因为唯有服从普遍的立法意志,才能有一个法律的和有秩序的状态。因此,对人民说来,不存在暴动的权利,更无叛乱权。最
不该的是,当最高权力具体化为一个君主时,借口他滥用权力,把他本人抓起来或夺去他的生命,这还有什么合法性可言呢那怕是最轻微地尝试这样做,也是重大的叛逆罪。这样一个有意推翻他的国家的叛徒应该受到惩罚,作为政治上的叛国罪,甚至可以处以死刑。人民有义务去忍受最高权力的任意滥用,即使觉得这种滥用是不能忍受的。理由是,对最高立法权的任何反抗,只能说明这与法理相悖,甚至必须把它看作是企图毁灭整个法治的社会组织。为了给这种反抗予以合法的资格,那就需要规定一项公法去允许它。然而这样一来,最高立法就由于这一项法律而不再是最高的,但作为臣民的人民,将会成为统治者去统治他们本来要服从的那个人(机构),这是自相矛盾的。如果问:“在人民和统治者为双方的这个争辩中,谁该去当法官?”这个矛盾会变得更为明显。因为人民和最高统治者在宪法上或法律上被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如果允许人民反抗,对此问题的答复等于是:人民必须成为在他们自己的案件中的法官。
    废黜一个国王,也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王朝自愿地退位,并放弃他的权力,把权力交还到人民的手中;或者可能是有意的投降,条件是:对国王本人不予任何侵犯,目的在于让这个国王可以离位去过平民的生活。但是,无论如何不能借口紧急避难权便可以认为,人民这一方使用武力的强迫手段是公正的,更没有丝毫权利以君主过去的劣政为理由去惩罚他。要考虑到以统治者的名义所作的一切必须被认为都是根据必需的权利去做的;还要考虑到作为法律源泉的统治者,他自身是不能做错事的。在一切令人憎恶的事情中,用革命去推翻一个国家,甚至谋杀或暗杀君主还不是最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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