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捣毁私娼馆的侵权行为
作者:    访问次数:557    时间:2021/03/31
   第一八四条第一项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本条第一项前段分别规定二个不同的侵权行为,系二个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得发生竞合关系。因此在处理案例时,须分别加以检讨。判例学说。通常多仅检讨其一,未臻周全。二者构成要件不同,主要是因为立法者采区别性的权益保护,即前段所保护的,是他人的“权利”,只需加害人有故意或过失即可成立侵权行为。后段所保护的,不限于权利,兼括其他法益,尤其是所谓的纯粹经济上损失(纯粹财产上损失),其范围较广,故加害行为须出于故意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第一八四条第一项前段与后段的适用,涉及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及民事责任体系的调整,系实务上的重要问题,在此不拟详论。以下仅就本件问题加以说明。
    在本件,乙所请求的是私娼馆被甲率众捣毁而不能营业的营业损失凸首先应该检讨的是,此项营业损失是否因某项权利被侵害而发生?此涉及第一八四条第一项前段的适用,就本件问题的案例事实言,主要争点有二:其一,甲是否侵害乙的权利?何种权利?其二,若肯定甲侵害乙的权利时,其侵害行为是否因正当防卫而阻却违法?
    (一)侵害他人权利
    1.所有权
    甲率众捣毁乙经营的私娼馆,若毁损该私娼馆内乙所有的桌椅、床铺、电话及其他之物时,系侵害乙的所有权。须强调的是,某物虽用于违法营业,其所有权之应受保护,不因此而受影响。例如乙经营电动玩具赌博,甲率众捣毁其电动玩具,亦构成对乙之所有权的侵害。
    2+营业权
    研究意见谓:“按损害赔偿以权利受损害所生之损失为要件。本作乙在住宅区之大厦内经营私娟馆,严重妨害住户之安宁,败坏社会风俗,系违法行为,无权利之可言,乙之请求欠缺法律上之基础。”此之所谓“无权利”,非指所有权而言。然则,可否认为系指“营业权”?
    营业权(或称企业权,Rechtameinerichteten undausgeijbeten Cewerhehetieb,简称为Recht am Cewerhebetrieh)是德国法上的概念。德国民法关于侵权行为设有三个类型,即:0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德国民法第八二三条第一项)。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德国民法第八二三条第二项)。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方法损害他人(德国民法第八二六条)。德国判例学说认为此种侵权行为法的结构体系,未尽概括,因此对德国民法第八二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其他权利”作扩大的解释,包括一般人格权和营业权,以促进德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营业权是德国帝国法院所创设,历经九十余年的发展,关于其法律性质和保护范围,仍多争议,尚无定论。一般认为营业权系属德国民法第八二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其他权利,具有绝对权的性质,而受其保护的,须与企业经营具有关连(bekiebshezogen),其主要类型有:主张实际上不存在的专利权或商标权,而要求企业不得制造一定产品或使用商标;物理上妨害企业经营,如堆故物料于商店门口,阻止顾客出人;采取不合法的罢工杯葛等。
     德国民法上的企业权虽有近百年的发展基础,但始终受到质疑、批评或否定。实务上亦加限制。在有名的电缆案件,甲挖断乙的电缆,致丙工厂停工不能生产时,是否构成侵害丙的营业权,德国联邦法院( Bundesgerichtshof,简称BCH)采否定的见解,认为:“营业权被侵害之得请
求损害赔偿,须以被侵害者与企业经营具有内在关连不易分离关系为要件。对企业的侵害须具直接性。伤害企业的员工,毁损企业的车辆,尚未足构成对企业的侵害,因员工或车辆与企业并无内在关连。甲挖断乙的电缆,致丙工厂不能营业,亦属如此。因停电而遭受不利益的,不限于企业,亦包括家庭用户等消费者。供电关系非属企业所特有。挖断电缆,导致电力中断,不能认为是对企业权的侵害。企业纵因此受有经济上的损失,亦不能以营业权受侵害为理由,请求赔偿。”
    第一八四条第一项前段所称权利是否包括营业权,实务上尚乏判决,学说上有采肯定说。郑玉波教授谓:“营业权(有否认其为权利者,亦有承认其为权利者,后者谓其为人格权者有之,谓其为无体财产权者亦有之)之侵害,亦可成立侵权行为,例如不正竞争及同盟抵制( Boy-cott)等,皆构成营业权之侵害,故应视其情节,成立侵权行为。”
    本文认为第一八四条第一项前段所称权利不包括所谓的营业权。某种利益之所以成为受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权利,必须具有社会公开及排他的归属范畴,如所有权或人格权。企业经营是由财产、商誉、顾客关系等个别部分而组成,并未凝聚成为一个实质的客体,不具社会公开性及排他的归属范围,难以将其权利化,使侵害之者,即构成不法性,因具过失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营业的构成部分受到偿害时,应依其性质而定其适用的法律。例如甲毁损乙企业的设备时,系侵害乙的所有权;甲伤害乙企业的董事丙时,系侵害丙的人格权,乙纵因此受有损失,亦不得以企业权受侵害而请求损害赔偿。甲诬指乙餐厅使用英国因狂牛病而屠杀之牛肉时,系侵害乙的而誉,而非其营业权。关于郑玉波教授所举不正竞业及同盟抵制案例,得适用第一八四条第一项后段。
    依上所述,甲捣毁乙经营私娼馆,乙就其营业上损失不得以“营业权”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其理由系第一八四条第一项前段所称权利并不包括营业权在内。申言之,乙之“无权利”而欠缺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上基础,不是因为经营私娼馆系违法行为而无权利,而是因为营业权本非属第一八四条第一项前段所保护的权利,不得以营业权被侵害作为请求营业土损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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