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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
作者:    访问次数:696    时间:2021/03/31
   近几年,台湾工商业发展迅速,财富日增,自夸钱淹脚目,但社会生活转趋糜烂,其中以色情泛滥、莺燕四飞、侵入社区住宅、影响住家安宁、败坏善良风俗,最受关切。公权力有所不逮,私力救济在所难免。最近,实务上发生一则公寓住户捣毁私娟馆的案例,有助于澄清侵权行为、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若干基本问题及请求权基础的
考方式,深具意义,特撰本文论述之。
    台湾省高等法院一九九一年度法律座谈会曾损出一则法律问题:甲、乙同住一栋住宅区之大厦,乙则在该大厦内利用住宅非法经营私娼馆,甲劝乙迁移私娼馆,不得结果,报警取缔,亦无效果。一日,甲乃率同该大厦内其余住户,捣毁乙之私娟馆,逐散妓女,致乙不能继续营业。乙诉请甲赔偿私娼馆被捣毁致不能营业之营业损失,每月新台币(下同)十万元,提出历年账册为证据方法。
经查核乙之私娟馆每月确有十万元以上之利润。甲则以乙在住宅内经营私娼馆,有悖公序良俗,非合法之营业,不受法律保障,拒绝赔偿。甲之抗辩有无理由?
    座谈会审查意见认为:(1)私娼馆之营业行为为违背法令及违悖公序良俗之行为,不受法律之保障,本件所请求者,为不能营业之损失,自不在保障之列,拟采乙说。乙说之见解为:甲之抗辩为有理由:0按损害赔偿以权利受侵害所生之损失为要件。本件乙在住宅区之大厦内经营私娼馆,严重妨害住户之安宁,致坏社会善良风俗,系违法行为,无权利之可言,乙之请求欠缺法律上之基础。违背公序良俗之行为,不受法律之保障(参看“违警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第二项)o乙在住宅区内开设私娼馆,妨害社会风化,有背善良风俗,甲经劝导乙迁移,并报警取缔,均无效果,甲捣毁乙之私娼馆,使乙不能继续营业,其行为系不得已,具正当防卫性(防卫自己家人及住宅区社会之公益),旨在排除社会污染源,系权利之行使,且不为过当,乙不能营业之损失,甲不负赔偿责任。(2)惟乙说之9中所谓“不得已,具正当防卫”,似可删除。惟括号内文字保留,仅将括号删除。
    “司法院”第一厅研究意见谓:研讨结果照审查意见通过,核无不合。惟乙说9所载“参看‘违警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第二项”一语,因该法已废止,宜改为“参看‘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一九九二二十七,(一九九二)厅民一字第0二六九六号函)。
    
    本件法律问题的研究意见乙说、审查意见与第一厅研究意见(以下合称研究意见)颇为简洁,深具启发性,但也显现若干疑义,必须藉著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式加以阐释、澄清。本件案例亦可用于学习较严谨的民法请求权的推理及思考。
    请求权基础指原告得向被告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在本件,原告为经营私娼馆的乙,被告为率众捣毁私娼馆的甲。乙所主张的是,其私娼馆被捣毁致不能营业的营业损失。问题的重点在于有无得支持乙对甲请求赔偿此项营业损失的法律规范。所应检讨的是第一八四条第一项及第二一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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