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和民事责任
对于银行票据业务人员违法出票、承兑、付款等未造成较大损失,不构成犯罪,但是却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损害了银行的信誉,玷污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因此,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对违法的银行业务员,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对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违法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银行票据业务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违法出票、承兑、付款等,尽管已受到刑事或者行政的制裁,但是,由于玩忽职守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我国《票据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付款人故意压票的法律责任
故意压票,是指票据付款人对明知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或者到期的票据,不及时汇划款项和解付票据、支付票款的行为。根据票据法,票据付款人对见票即付的票据或者到期的票据,应当在持票人提示的当日足额付款,否则,构成故意压票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的票据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的票据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的万分之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民事责任
在上一个案例中,已经说到,票据当事人未履行票据义务,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票据付款人对明知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是付款人未履行票据义务的突出表现,它给持票人的利益带来直接损失。因此,《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对该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票据业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代表。行为人作为国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朋友的票据存在问题,实为无效票据,却出于义气,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意为朋友承兑非法票据,数额特别巨大。龙某行为是否造成巨大损失,应视其行为本身的结果,而不是行为发生后其他机关或者他人努力挽回损失的结果。龙某非法承兑汇票的行为结果使银行巨额损失已经造成,而损失的挽回是银行与公安机关努力的结果。所以,本案中行为人龙某实施的非法承兑票据已造成巨大损失,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非法承兑的数额,应当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案造成的损失未追回,则龙某还要承担1000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有关研究表明:目前的票据犯罪除了社会原因、公民的道德法律原因以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人员本身的原因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某些金融机构至今仍存在着产权不明,权责不清,经营者缺乏责任心等体制上的弊端,致使一些经营者防范金融犯罪的主动性不强。有些金融机构警戒意识薄弱,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票据犯罪的积极措施,致使票据结算秩序混乱,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当然,最重要的是银行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能不引起关注。例如,有的业务人员对票据业务不精通,经常在票据的出票、承兑或付款等环节中出错;有的业务人员政治素质低下,目无纪律,有章不循,不讲信用,拖延付款等;有的业务人员还与银行外面的犯罪分子串通起来套取银行钱款。总之,当今社会,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素质已被广泛关注。为了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票据业务中,一定要守法经营,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