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女,34岁,原系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其在商业银行工作期间,应朋友之托,违反票据承兑操作规程,为朋友承兑一张面额为1000万元的汇票。后发现该票据为伪造票据。在公安部门的大力协助下,银行及时挽回了巨额损失。法院对其进行了审判,龙某受到法律制裁。
一、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行为人龙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操作中,为朋友情面,违反票据法规定承兑非法票据,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了典型的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应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法理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犯罪分子诈骗得逞,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例,由此不难得出:票据犯罪与票据业务人员之间存在一定联系,为了遏止票据犯罪,必须加强对银行或其他机构票据业务人员的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依据我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票据业务人员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票据业务人员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一百零四条及《刑法》第一百八十八、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
1.刑事责任
(1)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我国《票据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具体规定了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处罚措施: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谓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一般是指票据因违反票据法有关规定而无效、失效或者存在其他瑕疵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的票据。例如,前文谈过的我国<票据法》第八、九条规定的,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以及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的票据均为无效票据,如果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类似这样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的,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了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非法出具票据罪。非法出具票据罪,是指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票据,造成重大损失,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对于该行为,《票据法》未作明确规定,适用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根据该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卜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里的违反规定,主要是违反法律法规对出票的相关规定。例如银行签发汇票,需要汇票人向签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签发银行审查委托书的填写符合要求后,应收受汇款人所交存的资金;银行签发本票,应由使用人提出申请,银行认真审查中请书内容是否正确,并在收妥款项后,根据申请书签发本票等。如果银行等金融机构违反了这些规定,在票据的申请人没有交付足够的存款前,就给申请人签发或出具票据,则是一种违反票据出票规定的行为,如果构成较大损失,则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