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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票据及其法律适用的案例(二)
作者:    访问次数:600    时间:2021/01/29
情况,国家通过两种方式承认国际条约的效力:第一,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后,通过国内立法程序把该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立法,予以实施;第二,在国内法中原则规定承认国际条约的效力,并在国际条约内容与国内法内容发生冲突时,规定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我国基本上采用的是第二种,即在《票据法》中原则承认了票据国际公约的效力,但是也有例外,对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不予适用,以维护国家主权及社会公共秩序。
   (2)国际惯例补充适用的原则。我国《票据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如《统一票据规则》、《票据统一公约》、《商业汇票代收统一规则》等国际上关于票据规则的国际惯例。
   (3)根据冲突规范援引准据法的原则。冲突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上的特殊法律范畴.它是经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某国实体法,主要依据冲突规范的联结点诸如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法确定具体适用的法律。
   2.我国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具体原则
   我国《票据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而我国《票据法》第五章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具体原则作了专门规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票据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律,补充适用其行为地法。我国《票据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据此,在票据关系中,关于票据债务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则卜^应适用他的本国法。不过,也有例外,这就是《票据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2)票据形式的法律适用原则:汇票、本票和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但是支票例外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我国《票据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但是,“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3)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等票据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我国《票据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等票据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也就是说,如果涉及不同国家、地区间的法律对这些票据行为有不同规定的,当事人应遵照票据行为地具体的法律进行票据活动。
    (4)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原则:追索权适用出票地法律。当票据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但这个权利是有一定期限的,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期限有长有短,应以出票地法律为为准据法。依据我国《票据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5)票据权利保全的法律适用原则:有关提示及拒绝证书的事项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书等事项都与持票人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息息相关,但各国票据法规定不一,为了消除这种法律上的分歧,给持票人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创造条件,有关国际公约及我国《票据法》第一百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6)票据丧失补救的法律适用原则:票据丧失补救,适用付款地法律。持票人丧失票据,即意味着票据权利的丧失。为了防止遗失的票据被他人冒领,帮助失票人恢复行使票据权利,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但未必一致。对此,我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总之,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是非常复杂的,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票据纠纷准用涉外票据的规定。本案中,支票的出票地和付款地都在香港,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票据追索权纠纷,按照我国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具体原则,追索权适用出票地法律。即应适用香港法律处理本案。根据香港现行的<票据条例》,支票是指发票人签发一定的金额,指示付款银行于见票时付款给持票人的票据,对于发票人来说,只要他在支票上签名,则不论什么原因,他都要依据支票上规定的义务去履行,持票人可以根据支票的记载主张权利。据此,本案凯利公司签发了3张收款人为粤海进出口公司的支票,就意味着其发出了付款人于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给持票人的指示,凯利公司的止付理由是不能阻止粤海进出口公司根据支票数额主张票据权利的。凯利公司的保证(质押)意思表示发生在国内的珠海,依据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我国大陆法律。而大陆《票据法》要求票据的保证(质押)必须记载于票据之上,本案凯利公司的保证(质押)只是所谓的“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粤海进出口公司具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凯利公司应向其支付支票款。凯利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向飞鸿电子公司追偿。
  三、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是我国<票据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我国对外经贸关系的发展,票据作为重要的支付工具,其作用和地位越来越明显,但是也经常发生票据方面的纠纷,处理起来并不容易。因为在涉外票据中,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同一法律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我国《票据法》基于国家立法的通常做法,采取了实体法与国际私法合二为一的立法体例,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为我国涉外票据纠纷的及时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保护了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本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国际惯例
    《票据法》第九十四条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票据法>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票据法》第九十六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票据法》第九十七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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