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底,香港凯利贸易公司与珠海中达开发公司因合作业务,需要筹集资金,经人介绍认识了珠海飞鸿电子公司经理秦山。秦山满口答应帮忙,但要求凯利公司先借100万元人民币给飞鸿公司用以偿还所欠广东省粤海进出口公司之货款。1996年7月1日,凯利公司将3张收款人为粤海进出口公司,金额为120万港元的付款人为中国银行香港分行的支票交给秦,声明该3张支票是给秦还款抵押担保。7月5日,秦将该3张支票交付粤海进出口公司,作为偿还所欠部分货款。同一天,秦因违法被行政拘留。7月10日,凯利公司以“因收票人与被担保人没有发生金钱上及生意上的往来”为由,通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止付。粤海进出口公司多次找凯利公司要求兑付,均遭拒绝。无奈之下,粤海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凯利公司,要求凯利公司向粤海进出口公司支付支票金额。
一、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行使追索权的涉外票据纠纷,依据推断,该支票的出票地和付款地为香港。根据涉外票据追索权的法律适用规则,应适用香港法,根据香港现行的<票据条例》,支票是指发票人签发一定的金额,指示付款银行于见票时付款给持票人的票据,对于发票人来说,只要他在支票上签名,则不论什么原因,他都要依据支票上规定的义务去履行,持票人可以根据支票的记载主张权利。本案支票上记载收款人为粤海进出口公司,尽管凯利公司交票时声明该票仅用于质押,但这种“声明”无法律效力,因为支票是文义票据。最后,法院判决凯利公司向粤海进出口公司支付支票金额120万港元。
二、法理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涉外票据及其法律适用,分析如下:
(一)涉外票据的概念
涉外票据,简言之,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具体说来,涉外票据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1)涉外票据具有涉外因素,依国际私法的解释,涉外因素是指下列情形之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对涉外票据所下的定义,可以知道,涉外票据仅是具有导致票据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发生在国外的涉外因素的票据。
(2)票据的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种类中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同时又有一项发生于我国境外,该票据即为涉外票据。“我国票据法实际上是从票据当事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发生地的角度,来界定涉外票据的。”也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认定某张票据是否涉外票据的根据是该票据上有无记载既发生在国内又发生在国外的票据行为,而不是以该票据的当事人中是否有外国人的标准来认定涉外票据。
(3)涉外票据不是外国票据,一张票据,如果其票据行为全部发生在国外则为外国票
据,涉外票据既有发生在国外又有发生在国内的行为不同,因此外国票据不能依照《票据
法》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来确定票据法。
(二)涉外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主体不是认定涉外票据的必然依据。从涉外票据的概念可知,认定涉外票据主要以票据行为的发生地为准。根据票据理论,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只要持票人合法拥有票据,就可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行使票据权利无须与身份联系。
(2)涉外票据行为肯定有跨越国界的记录,这种记录在票据上反映出来,因为票据本身是文义证券,有关票据行为被记录在了票据之上。依据此记录,相关票据当事人就可以举证该票据是涉外票据,主张适用相关的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
(3)涉外票据在适用法律上具有多元性特征,除了中国法律,还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外国法律,适用的依据主要是采纳行为发生地法律适用原则。
(三)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原则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是指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调整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涉外票据的法律纠纷问题。处理涉外票据纠纷的关键是依据适用原则确定合适的法律,根据所选定的法律才能作出具体的决定。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九十六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其适用原则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我国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1)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我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到目前为止,国际上正式生效的票据国际公约有四个,即《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日内瓦统一支票法》、《联合国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联合国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我国尚未参加这些公约。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