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20日,某城市信用社收到某轮胎厂送存的某经销部开出的转账支票l张,金额为20万元,信用社于当日将支票送到该市工商银行某办事处,要求付款,经办人员收票后,盖了当日转账章。晚上结账时发现该账户空头,没有给信用社划款,也没有及时通知信用社。信用社凭办事处盖章的进账单子1997年6月27日,将款记入轮胎厂账户,形成信用社垫款。经信用社与办事处多次交涉,办事处在1997年7月5日复函信用社,答应由办事处负责追款。因经销部根本无款可付,办事处还派人随经销部业务员到外地追款。虽然多次催付,经销部一直无钱可付。信用社于是在1997年8月6日向本市东郊区人民法院起诉办事处要求赔偿20万元。
一、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经销部开出支票的行为属于签发空头支票,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工商银行办事处在办理付款过程中,发现了某经销部签发空头支票,却未及时通知信用社,致使信用社垫款无回,办事处在这里存在明显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但是,根据《票据法》,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都是由签发空头支票者承担,所以办事处只是承担连带责任,在它赔偿信用社的损失后,再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经销部返还票款。
二、法理评析
本案例是由空头支票引起的纠纷,主要涉及支票资金关系和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等问题。
(一)支票资金关系
在三大票据中,支票特别注重资金关系,根据我国《票据法》,支票出票以出票人与其开户银行之间的账户合同关系为基础关系,支票关系建立在出票人与其开户银行之间的资金关系基础之上。支票的资金关系是签发支票的前提条件,资金关系是票据关系发生的要件。
支票的出票人通过支票合同形式委托付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付款,自然支票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有可以依法由其处分的资金,因而,在支票关系中,法律要求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中的资金关系有一定联系,是对票据的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原则的突破。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通的做法,其中在<日内瓦统一支票法》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该法第三条规定:“支票应以拥有出票人得处分的资金的银行业者为付款人,并按照发票人与银行业者之间明示或默示的由出票人以支票处分该资金的约定而发出支票,依此规定,发票人对该项资金,有权以支票处分之。”从这一规定中不难发现,资金关系与支票关系之紧密。
从支票本身的功能看,支票为支付证券,且限于见票即付,所以支票主要作为支付的工具,并非作为信用的工具,支票的主要功能是代替现金的给付,减少通货计算上的错误。由于支票的持票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应立即付款,所以十分重视支票的资金关系。
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从法律条文上看,我国《票据法》上,支票的付款人实际上是出票人,而不是与其有资金关系的金融机构。支票的付款人只不过是代出票人付款的形式付款人,实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自己,故出票人在出票时必须有资金关系存在,支票使用人也只有支票存款账户内存入一定的资金,方可从支票存款银行购得空白支票凭证,用来开具支票,“如果出票人签发支票说欠缺这种资金关系,虽未达到欺诈程度,亦应予以适当处罚。”
我国《票据法》关于支票的资金关系所采用的是严格主义态度,支票的资金关系必须是“实有存款”的存在。但是,“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制实践,账户合同(支票存款合同)中除规定有开户规则、资金规则、票据收款规则、票据付款规则、对账规则、通知规则外,通常还可规定信用额度规则、信贷规则、禁止恶意透资规则、结合账户规则、抵消权规则等。依此合同关系,立户人不仅可以以其账户内资金委托开户银行进行票据付款,而且可以在开户银行授信额度的范围内签发支票;开户人不仅有权对立户人的善意透资适用信贷规则和罚息规则,而且有权按约对立户人的透资适用结合账户规则和抵消权规则。”鉴于此况,有学者提出,只要出票人在法律规定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届满前解决了支票的付款问题,使得支票的持票人得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获得付款,法律规定的资金关系即应被推定,而不应强求其必须为出票人的“实有存款”。这也就是支票的合理透资问题。
(二)空头支票的概念
所谓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违反与开户银行之间的账户资金关系,签发没有资金保证或超出其账户内资金余额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质上是出票人违反与开户银行之间账户合同关系的违约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依此规定,我国认定空头支票的基础是资金关系,即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资金能否足够支付支票金额。
空头支票与空白支票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所谓空白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有意识地将支票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留给持票人以后补填记载的支票。我国《票据法》允许出票人签发空白支票,空白支票是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出现的,在一些交易中,票据当事人对于支票上部分应记载的事项在签发票据时还暂时不能确定,必须待日后确定才能补填记载。因此票据法准许出票人先行签发空白支票,交由他人依事先的约定补填票据,以便减少交易上的困难。
(三)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
签发空头支票将会给持票人或付款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一方面使持票人无法依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