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1355-4534-288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门,公交站:南湖大道茶山刘)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  至光谷广场站E出口,换乘538路至终点站“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公交路线】327路 ; 538路 ; 567路外环;567路内环; 570路 ; 590路 ; 785路“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关于汇票付款日期的案例(二)
作者:    访问次数:473    时间:2021/01/23
    3.出票后定期付款
    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自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付款的到期日形式。这种汇票的付款日期,为汇票上记载的出票日起一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例如“请于出票后3个月付款,1998年2月10日”,就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形式。其中1998年2月10日为出票日,到期日或付款日期为从2月10日起计算,满3个月,即1998年5月10日为到期日。注意这种汇票的到期日是按月计算,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如上文所提的2月10日,汇票记载“出票后3个月付款”,其到期月的对日是5月10日。如果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例如,出票日为1月30日,汇票记载“出票后1个月付款”,由于2月无30日,所以该汇票到期日为2月28日。此外,这种汇票如果需承兑,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并于到期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亦称“计期汇票”。
    4.见票后定期付款
    是指付款人在见票后经过出票人所定的一定期间后付款。例如“于见票3个月付款”即是。这里的“定期”,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所确定的一定期间,而不是由承兑人在见票时在决定一个期间。这种汇票必须提示承兑,其“见票”即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期限为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否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这种汇票的到期日为提示承兑(见票)后经过出票人所定的一定期间的最后一天。但是这里的承兑日在出票时并未确定,而是由持票人决定的(在一个月内),其到期日实际上由持票人确定。并且,提示承兑日是确定到期日的关键,也是确定时效的关键。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日起计算,但应注意提示承兑日与承兑日不同,因为付款人决定是否承兑的期限为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此外,这种汇票的一定期间也应按月计算,计算方法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又称注期汇票。
    本案涉及的是银行汇票付款日期的问题,原则上,根据《票据法>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从出票日起计算一个月,超出提示付款期限则代理付款人(兑付银行)不予受理。但付款人(兑付银行)并不因此绝对解除付款责任。当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说明后,付款人(兑付银行)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对此,《票据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同时《票据法》还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银行承兑汇票,代理付款银行不予付款,持票人应向签发银行或承兑银行请求付款。
    所以,工商银行某支行作为付款人(兑付银行)应当依法兑付汇款。
    三、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汇票付款日期在我国票据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由票据法加以规定的。在票据实践活动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合适的付款日期形式,遵循法定的承兑、付款期限。因为未按期提示付款,必然要使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影响或部分损失,虽然可以弥补,但是颇费周折。
  四、本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国际惯例
  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1.见票即付;
  2.定日付款;
  3.出票后定期付款;
  4.见票后定期付款。
  《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三十三条汇票之付款,依下列各式之一定之:
    见票即付;
    见票后定期付款;
    发票日后定期付款;
    定日付款。
    前项各式之外到期日之汇票,或分期付款之汇票,均为无效。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