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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票付款日期的案例(一)
作者:    访问次数:584    时间:2021/01/23
   1997年11月20日,工商银行某支行在受理东昌公司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时,发现持票人某公司所交付的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期已超过21天。持票人说明的理由是以该汇票向银行质押贷款,银行没有及时退还。经与汇票的签发银行联系,他们明确表示不给划付汇款。所以工商银行某支行也不应给该公司兑付。东昌公司多次与工商银行某支行进行交涉,最终还是未获得该银行的兑付,无奈,东昌公司以工商银行某支行为被告提起诉讼。
  一、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逾期付款的银行汇票纠纷。对此,我国《票据法》规定,银行汇票持票人虽然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但付款人(兑付银行)并不因此绝对解除付款责任。当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说明后,付款人(兑付银行)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所以,工商银行某支行作为付款人(兑付银行)应当依法兑付汇款。
  二、法理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汇票的付款日期问题。依据《票据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汇票的付款日期有以下几个小问题:
    (一)汇票付款日期的概念
    汇票付款日期,又称汇票到期日,是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所确定的,汇票的票据权利人(收款人或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付款人应当付款的日期。由此可见:
    (1)付款日期是付款人应当付款的日期;
    (2)付款日期由票据当事人依票据法确定;
    (3)付款日期是票据权利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日期;
    从理论上看,汇票是一种远期票据,是一种信用证券,其功能也是最全面的,主要发挥信用手段的功能。鉴于此况,各国票据立法都规定了在三大票据中,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并且,国际通行的汇票由于其付款人并非出票时就承担票据责任,因而需要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单方表示承诺无条件付款才能成为真正的票据债务人。为此形成了汇票独特的付款人承兑制度。”汇票付款日期在我国票据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汇票付款日期的作用
    (l)确定付款提示时间。除见票即付的票据之外,其他付款日期的票据,持票人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付款日期前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经承兑的汇票,须按付款日期的时间,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背离付款日期,过早地请求付款,付款人有权拒绝。因而,付款日期首先作为确定请求付款时间的依据。
    (2)限定付款时间。在付款日期之前,持票人不得要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应提前付款.预期付款,责任自负。
    (3)界定票据时效起算时间。我国《票据法》第十七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满二年未行使的,时效期间届满,票据权利消灭。可见,付款日期是票据时效起止的时间依据。
    (三)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
    各国的汇票付款日期大都采取法定主义,也就是,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由票据法加以规定。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l)见票即付;
    (2)定日付款;
    (3)出票后定期付款;
       (4)见票后定期付款。
    以上四种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三十三条就有类似的规定,汇票之付款,依下列各式之一定之:
  见票即付;
  见票后定期付款;
  发票日后定期付款;
  定日付款。
  前项各式之外到期日之汇票,或分期付款之汇票,均为无效。
  根据这些规定,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外乎四种:
  1.见票即付
  指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就应立即付款。通常汇票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即付”字样的,汇票付款日期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依法视为见票即付。这种付款日期形式没有规定特定的到期日,也没有规定特定的计算到期日的期限。持票人可以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一个月内随时提示付款,并且在“提示”之后立即获得付款。所以付款日期的形式为“见票即付”的汇票,又被称为即期汇票。
    2.定日付款
    是指按照汇票上记载的确定日期付款,也就是按照汇票上记载的特定的××年×月×日(或法定节假日)为付款日期。这种付款日期形式的持票人应在汇票所记载的特定付款日期之前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提示承兑,并且该持票人自付款日期(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实际上,这里的“定日”作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重要参照日朔,在“定日”前须承兑,自“定日”起10日内须提示付款,否则,持票人的权利难以保证。定日付款汇票又称“板期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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