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票人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对此,除了《票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均有规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承兑银行开立银行账户;(2)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支付结算办法》第八条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承兑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必须支付对价
汇票关系当事人之间就票面款项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对等,例如一方为对方履行了某种义务(例如供货),其应该获得回报(价款)。在银行汇票中,签发银行汇票的对价是得到汇款人的存款,兑付银行向收款人承兑并支付汇票金额的对价是可以将所付款项从签发行处转来。正如票据法规定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也规定:“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这三个条件是决定出票人出票行为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根据这些条件,我们来看一看上面的案例。首先,中山交行开具的承兑汇票形式完备,有真实签章,出票人具有行为能力,该汇票是有效票据。中山交行签发承兑的9张分别以没备公司业务部、设备公司经营部和原中南行为收款人的总额8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完备,要素齐全,是有效的汇票。其次,该汇票作为银行承兑汇票,其出票人也符合上面的三个条件。还有,这些票据经出票后又经过合法转让,持票人万达公司等均是合法持票人,其票据权利理应得到保护。
(三)出票的意义
(1)汇票的出票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出票是最基本的票据行为,票据上的权利因出票行为而产生。其他各种票据行为,如背书、承兑、付款等,都须以此为基础。
(2)汇票的出票是票据关系形成的基础。根据票据法原理,出票人发出票据、收款人取得票据从而形成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票据法的核心内容。
三、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票据当事人的资金。本案告诉我们:要严格汇票签发的资金前提,以利于避免信用膨胀和票据欺诈,防止人们利用票据买空卖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四、本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国际惯例
《票据法》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票据法》第二十一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2)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支付结算办法》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五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