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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票概念及种类的案例(一)
作者:    访问次数:788    时间:2021/01/23
  1996年2月,长宁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从上田市某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吨,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工程公司后,建筑公司到当地开户银行一一中国建设银行长宁市分行为钢铁厂开出一张由该银行为出票人、委托上田市分行为付款人,以钢铁厂为收款人的银行汇票一张。1996年3月,钢铁厂拿着这张汇票到本地中国建设银行上田市分行办理转账手续,该银行通过联网查询,发现长宁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宁市分行所存资金明显不足,故未给该钢铁厂办理转账手续,钢铁厂认为上田市分行与长宁市分行属于同一家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汇票是该家银行开的,就应当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作为它的代理付款人—一上田市分行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但是遭到上田市分行的拒绝,于是该钢铁厂以上田市分行为被告将其告上法庭。
  一、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签发银行汇票的签发银行,若异地付款,由签发银行委托异地的对口银行代理付款,实际付款人是签发银行。作为申请汇款的人将款项交付给签发银行,所以作为代理付款人的兑付行上田市分行不承担票据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钢铁厂的诉讼请求。
  二、法理评析
  本案是一起汇票付款纠纷,主要涉及银行汇票在流通中的权利义务问题,需要了解汇票的概念和种类的规定。
    (一)汇票的概念
    一般认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关于汇票的概念,国外及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大都是从本国的实际使用情况出发,作出各自的说明。最早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对汇票下过定义,例如,1882年英国颁
布的《票据法》第三条规定:“汇票是一人向他人出具的无条件书面委托,由出具人签名,要求对方即日或于一定日期或于未来的特定期间内,向特定人或向特定人指定的人或向持票人支付确定数额的金钱。”《美国统一商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票据法》第二条则规定:“称汇票者,谓发票人签发一定之金额,委托付款人在指定之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执票人之票据。”但是,1930年6月7日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制定的《统一汇票本票法》以及以《统一汇票本票法》为蓝本的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国的票据法都没有规定汇票的定义。我国<票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汇票所作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特征
    从我国汇票的定义,不难得出:
    (l)汇票是票据的一种。它和本票、支票并列,同为流通证券、金钱证券及债权凭证,具有支付、结算、融资等功能,票据的各种性质,在汇票上都有体现。
    (2)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是委托证券,即出票人委托他人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票据。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三方。这里,出票人和付款人必须有汇票原因关系,出票人才能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票面金额之后,有同出票人结算,结清资金关系的权利义务。
    (3)汇票是在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汇票必须指定到期日,到期日的确定有四种方式,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人定期付款与见票后定期付款。确定哪一种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三)汇票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很清楚,汇票的种类
有二种: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这是我国按照出票人身份不同对汇票所作的特有分类。但是在票据法里没有对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的概念作具体界定。只是《支付结算办法》对两类汇票作了详尽的规定。
    1.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的定义
    (l)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两者均为出票银行,但是为两个当事人)和收款人。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通常理解为,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支取现金或转账结算的汇票。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的,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商业汇票又分为由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和由银行以外的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2.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的比较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但是,银行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不存在原因关系,而是代替收款人的实际债务人(申请人)付款结算。银行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申请人将资金款项交付银行由银行进行款项的结算。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后,承担出票人的责任。签发银行与付款银行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担任。而付款银行是代理付款行(或称兑付行),付款行与签票行是委托代理关系,实际的付款行是签票行,因为申请汇款的人是将款项交付签发银行。因此,作为代理付款人的兑付行不承担票据责任。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除银行等金融企业以外的其他法人和经济组织。使用商业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且以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商业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2)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体户或者个人: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仅限于法人以及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可见银行汇票收款人的范围比商业汇票。
    (3)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则可以是银行以外的法人以及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4)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商业汇票只能用于转账。
    (5)商业汇票必须提示承兑。只有经过承兑,才可转让或贴现。
    (6)银行汇票的使用较为灵活,持票人既可以将汇票转让给售货单位.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分次支付或转让;其承兑性较强,由银行保证支付,凭票购货时,收款人能迅速获得应收款项,同时银行可以自动退回多余款项,做到钱货两清,避免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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