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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的案例(一)
作者:    访问次数:571    时间:2021/01/23
    1996年1月10日,某市食品加工厂与该市市郊养殖场签订了生猪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食品加工厂将从养殖场购买生猪1000头,阶格为40万元。供货后付款。9月5日养殖场把全部生猪送到,于是食品加工厂于当日向养殖场签发了一张以1996年9月5日为出票日,金额为40万元,以食品加工厂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养殖场为收款人的现金支票,经签章后交付给养殖场持有。9月10日,养殖场叉从该市饲料厂购买价值40万元的饲料,并把其所持有的由食品加工厂签发的40万元现金支票转让给饲料厂。1997年3月5日,饲料厂持该现金支票向食品加工厂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该开户行以该现金支票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即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权利而消灭为由拒绝付款。无奈,饲料厂向食品加工厂的开户银行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开户行支付支票票款。
  一、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饲料厂合法取得票据,拥有票据权利之后,未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也就是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向该票据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也没有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致使票据权利因超过时效而消灭,丧失了行使该票据权利的资格,使得其合法权益无法通过票据权利的行使来实现。但这并不是说饲料厂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保护,只是它只能通过其他途径,例如它可以要求养殖场支付票款。
    二、法理评析
    本案例主要涉及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问题。
    (一)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含义
    1.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义务的行为。如行使付款请求以请求付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偿还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行为,例如按期提示,中断效等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同时又产生票据保全的效力,所以在各国票据法中,往往把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相提并论。
  (二)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条件
  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是票据权利人为实现其票据利益而实施的行为,所以持票人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时,应以证明其具有票据权利为前提条件。例如无记名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占有有关票据证明其权利;在其他票据上如记名票据或指示票据关系中,持票人应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权利。无权利人不得行使与保全有关的票据权利,有关的票据债务人也可以以持票人不能证明其具有票据权利而拒绝履行有关的票据债务。或许有人认为这种“证明”与票据的无因性岂不是相矛盾?不是的,一般认为,谁拥有票据,谁就拥有票据上的权利,但是该票据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而不是偷来的、抢来的。所以这里的“证明”重在查清票据的由来,以确保真正的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保全他们的利益。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方式
    票据法上的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和保全票据权利都必须遵守法定形式。具体讲,主要有以下三种:
    1.提示付款
    指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期间,向票据债务人出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票据的提示是由票据权利本身特点所决定的。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付款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核心。同时,付款请求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时刻处在流通转让的运动状态中,使得票据债务人无从知道何人是最终的票据权利人。在这种情况下,由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进行提示,才能使票据债务人履行其所负有的付款义务。否则,即使票据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到来,或者超过期限,票据债务人也不负责任。这既是票据权利人对票据权利的行使,电是票据权利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的保全方式。因票据经按期提示后,对债权人来说,防止了付款请求权的丧失;对债务人来说,则要承担付款的责任。一旦票据权利人的提示遭到拒绝后,可以进一步行使追索权。
   2.中断时效
   票据法为了保证票据的及时流通,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票据权利,规定了票据权利的短期消失时效制度。即持票人在较短的法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就丧失了该权利。对此,《票据法》第十七条作了规定:票据权利在票据时效期限内不行使的,因时效届满或超期而消灭。因此,中断票据时效而不使票据时效届满或逾期的行为,也是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之一。
   3.作成拒绝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拒绝证明。拒绝证明是指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即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的事实。有关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就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事实作成拒绝证明。如果票据债权人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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