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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丧失及其救济的案例(二)
作者:    访问次数:624    时间:2021/01/23
失票人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也并不使票据本身归于无效,其主要作用在于预防该票据的款项被他人冒领。失票人对其后手的票据责任依然存在,除非根据法院的除权判决以及《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失票人不能解除其票据责任。因此,《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法院依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时期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在一定时期内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即作出所失票据无效的判决,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从而使失票人可以依法院判决而不是票据请求付款人支付所失票据金额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及其解释和《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的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票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票人。
   (2)申请的原因:第一,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第二,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第三,必须是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四,申请的方式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变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五,申请的时间必须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或者在票据丧失后。
   (3)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公示催告的效力:(l)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2)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不少于六十日)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申报权利的,同样应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3)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请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作出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就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由当事人将失票发生的票据权利争议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确认票据权利的归属,为失票人提供另一种有效的法律救济方法。例如上面的救济方法中,如果公示催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就票据权利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l)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能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起诉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失票人商业公司遵守法定时限,采取了法定措施救济自己的票据权利,是可取的。但没有必要采取非法定的声明作废方式。时装公司善意取得票据,但是该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通过转让取得票据的,不发生票据转让的法律效力,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出票人副食品公司有权拒绝其付款请求。
  三、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票据的丧失在票据实务中经常发生,为了保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票据交易安全,各国的票据立法都将票据丧失补救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研究。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等特点,使得票据在丧失之后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很可能导致票据权利的丧失。此时,失票人必须采取合法的措施,否则不能产生有效的救济效果。
    依据目前我国的票据实践,很多人因汇票或支票丢失而在报纸、电台刊登该遗失票据作废的启事,需要注意这种启事并不能代替挂失止付通知,这种登报声明作废的习惯做法没有法律效力。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失票救济方法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失票人、付款人与持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好地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诉讼解决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与公示催告程序不同,它适用普通程序,确认票据权利的归属;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作出的判决是除权判决,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判决。
   总之,我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三种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充分保护了失票人的利益。同时也告诉人们:票据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在票据丢失的情况下,票据权利人不能疏忽大意,只要采取法定方法,就能获得救济,因为虽然丧失了票据,但仍然享有票据权利。
    四、本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国际惯例
    《票据法》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十二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十三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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