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是指银行、出票人或法院应失票人的及时请求,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夫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维护失票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关于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大都采用公示催告程序,英美法系主要采取诉讼方式。我国在票据法、民事诉讼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关规章中均有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的规定,构成了这一制度的完整体系。根据这些规定,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有三种: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票据的付款人,并指示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款项的一种票据丧失的补救办法。《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结合相关规定,失票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l)发出挂失止付通知的主体只能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即只限于那些能够依靠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权利之存在,并且未通过盗窃、诈骗、抢劫等违背持票人内心真实意思表示的手段而取得票据的人,也就是说,发出挂失止付通知的主体必须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
(2)票据权利人必须已丧失票据,而且丧失的票据必须是由出票人签章并记载法定事项的有效票据。
(3)申请挂失止付应当及时。失票人发现票据丧失后,应当及时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这里“及时”应作多长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票据丧失可以导致票据权利人真正丧失票据权利,因此失票人应当立即以最快的方法告知票据付款人。如果失票人没有及时申请挂失止付,票据付款人在此之前已支付票据款项,假设付款人付款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其后果应当由失票人自己承担。
(4)申请挂失止付的通知方式及告知事项。对此,《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可见,挂失止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与挂失止付作为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相应称。不过,作为例外,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用电话口头通知,再立即去补办书面手续。本条款还规定了挂失止付告知事项:第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第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第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查明该挂失止付的基本情况,如票据是否到期,出票人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在自己的账户上,该票据是否已被冒领。如果付款人与取款人恶意串通,或者由于付款人的过失,在申请挂失止付后付款人支付该票据款项,付款人对此应承担责任,并继续承担对失票人的付款责任。经审查认为挂失止付理由成立的,应当暂停支付。《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付款人因受理挂失止付通知而负有暂停付款的义务,但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并不因此而丧失,只不过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行为的效力被挂失止付通知的效力所阻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