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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丧失及其救济的案例(一)
作者:    访问次数:720    时间:2021/01/23
  1997年2月6日,某市副食品公司与某县商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猪肉购销合同,约定由商业公司向副食品公司在一周内提供优质猪肉10吨,每吨1万元,合同总额为10万元,以商业汇票方式结算支付。同时,副食品公司签发了以自己为付款人,商业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一张交给商业公司。2月8日,商业公司发现汇票不慎丢失,马上通知了副食品公司,要求其暂停支付,副食品公司建议其最好通过电视台声明该汇票作废,商业公司即在当晚双方所在地的地方电视台电视节目中发布了作废声明。后来又觉得还是没底,于是在2月9日向副食品公司所在的某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申请后,当天向付款人副食品公司发出了止付通知。2月10日发出公告,规定公示催告期为2月10日至4月10日。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没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4月16日,法院根据商业公司的申请作出宣告该汇票无效的判决,并予以公告,通知了付款人副食品公司。4月17日,副食品公司应商业公司的请求足额付款10万元。4月23日,副食品公司所在地的某时装公司持一张从某个体户处受让的汇票向副食品公司提示承兑,副食品公司以该汇票已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其已依法向商业公司付款为由,拒绝了时装公司的付款请求。时装公司于是向副食品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副食品公司付款。
  一、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某时装公司所持汇票已被宣布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通过转让取得票据的,不发生票据转让的法律效力,也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出票人副食品公司有权拒绝时装公司的付款请求。但是,时装公司作为善意持票人应向他的前手某个体户追索。
  二、法理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票据丧失而引起的纠纷,主要涉及票据丧失及其补救等法律问题。
  (一)票据丧失的含义与法律后果
  关于票据丧失,有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票据丧失,是指票据的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它包括票据的灭失,如被焚、毁损,或因遗失、盗窃等非因自己的意思失去占有两种情况。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较多,被认为通说。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票据丧失,“是指有关票据违反票据权利人的意思而脱离其占有的事实”,它区别于票据的毁灭,即所谓票据法上的票据违反有关票据权利人的意思而被毁损或毁灭的事实。两种观点仅在票据失去占有的原因方式上有所区别。其实关于票据丧失,简单地说,是指持票人因票据灭失、遗失、被盗、被抢等失去了票据占有。或者理解为票据的持票人没有抛弃票据的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依据票据是否还现实存在,票据丧失可分为票据的绝对丧失,如被烧毁、被撕毁等,以及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盗等。本案中商业公司汇票的丧失属于相对丧失。
   由于票据是无因证券、有价证券、提示证券,完全证券,是否占有票据,直接关系到票据权利的享有和丧失,所以票据的丧失就使持票人不能或者暂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还有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因此,票据丧失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失票人不能顺利行使票据权利,或者永远丧失票据权利。为防止损失,票据法规定可以采取一些补救办法,如果失票人未及时采取一些补救办法,票据款项被他人冒领而无法查明或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失票人自己承担责任。
  (二)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是指银行、出票人或法院应失票人的及时请求,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夫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维护失票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关于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大都采用公示催告程序,英美法系主要采取诉讼方式。我国在票据法、民事诉讼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关规章中均有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的规定,构成了这一制度的完整体系。根据这些规定,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有三种: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票据的付款人,并指示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款项的一种票据丧失的补救办法。《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结合相关规定,失票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l)发出挂失止付通知的主体只能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即只限于那些能够依靠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权利之存在,并且未通过盗窃、诈骗、抢劫等违背持票人内心真实意思表示的手段而取得票据的人,也就是说,发出挂失止付通知的主体必须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
   (2)票据权利人必须已丧失票据,而且丧失的票据必须是由出票人签章并记载法定事项的有效票据。
    (3)申请挂失止付应当及时。失票人发现票据丧失后,应当及时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这里“及时”应作多长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票据丧失可以导致票据权利人真正丧失票据权利,因此失票人应当立即以最快的方法告知票据付款人。如果失票人没有及时申请挂失止付,票据付款人在此之前已支付票据款项,假设付款人付款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其后果应当由失票人自己承担。
   (4)申请挂失止付的通知方式及告知事项。对此,《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可见,挂失止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与挂失止付作为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相应称。不过,作为例外,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用电话口头通知,再立即去补办书面手续。本条款还规定了挂失止付告知事项:第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第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第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查明该挂失止付的基本情况,如票据是否到期,出票人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在自己的账户上,该票据是否已被冒领。如果付款人与取款人恶意串通,或者由于付款人的过失,在申请挂失止付后付款人支付该票据款项,付款人对此应承担责任,并继续承担对失票人的付款责任。经审查认为挂失止付理由成立的,应当暂停支付。《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付款人因受理挂失止付通知而负有暂停付款的义务,但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并不因此而丧失,只不过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行为的效力被挂失止付通知的效力所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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