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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抗辩的案例(一)
作者:    访问次数:666    时间:2021/01/23
   1995年10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25万元,交货期为10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0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1月24日。11月IO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银行于是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1996年8月2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票款,亦未果。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诉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是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款之嫌,故拒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的商业承兑汇票要式齐全,应为有效票据。S银行通过贴现和背书,成为该汇票的正当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甲公司为该汇票的承兑人,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付款,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乙公司作为背书人本应承担票据责任,故此判决:甲公司应给付S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票款25万元,并赔偿利息1.5万元。
  二、法理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票据抗辩的问题。票据抗辩制度来源于民法上的债务人抗辩制度。在民法上,抗辩制度是专为债务人而设,使债务人有合理的权利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从而使债务人的地位达到平衡以保护债务人的正当利益。关于票据抗辩的定义,学术界存有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得以拒绝票据债务所提出的对抗事由。①第二种意见认为,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关系中的被请求人基于票据法所规定的可以主张的事由,对抗有关请求人而拒绝履行其被请求的一种票据法上的行为。②第三种意见认为,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③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尽管对票据抗辩的定义,说法不一,但不外乎说明以下几点:
    (一)票据抗辩只能由票据债务人作出,提出对抗权利人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正常情况下,票据债务人理应当然地履行票据义务,但是,当票据本身不具备合法形式等情形出现时,让债务人继续承担债务便不合理了。为此,票据法规定了一些可以由票据债务人凭以对抗票据债权人的事由,用来保护票据债务人的利益。如果发现持票人非法取得票据时,仍要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事项,就会损害正当权利人的利益。为维护票据流通之安全,为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抗辩权。
    (二)抗辩以法定事由的存在为要件
    票据抗辩的结果是票据债务人有权不履行票据债务,而票据本身的文义性又要求票据债务入无条件履行票据债务。二者之问的矛盾需要由法律来调节,而调节的最好办法就是对双方的权利均加以某些限制,让双方均作出让步。调节的原则无疑是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以及效益原则。票据法规定只有在法定事由发生时,票据债务人方可行使抗辩权。票据抗辩事由包括票据所发生的抗辩事由,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事由。在法定事由范围内,债务人行使抗辩权,便是法律对票据权利人请求权的限制。通常抗辩事由分为三类:
    1.物的抗辩
    指票据本身的内容所发生的抗辩事由,对所有持票人进行的抗辩。具体讲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所有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债权人行使抗辩的事由:第一,票据无效。如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或者记载有法律禁止记载的事项等;第二,票据到期日未到或者付款地不符等;第三,票据由于除权判决而无效;第四,票据债权已经消灭。如票据上已有清偿的记载,或者票据债权已经抵消,或者票据金额已提存而消灭。
    (2)只有特定债务人可以对一切债权人行使抗辩的事由:第一,伪造、变造的票据。伪造的票据,被冒名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而是别人假冒其名在票据上签章,因此被冒名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被冒名人可以对抗任何向其请求履行票据责任的持票人。变造的票据,变造前的签章人按变造前的票据文义负责;变造后的签章人按变造后的票据文义负责。因此,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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