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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诈欺或胁迫而为之意思表示经撤销后对第三人之效力
作者:    访问次数:1146    时间:2020/04/18
    一、基本案例
    A因被B诈欺,出卖某画给B,价金一千元,A即交付其画,B亦同时付以千元大钞一张。其后B将该画以一万元价金出卖于D,并即交付,以移转其画之所有权,试问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如何?在前举之例,倘A系被B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其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表意人)    (相对人)
    (第三人)
    二、诈欺
    (一)A撤销其因被诈欺而为之意思表示
    A因被B诈欺而出卖其画给B,并即交画付款时,如前所述,在当事人间共有三个法律行为:O A与B间之买卖契约;O A让与其画给B之物权行为;O B支付价金给物,法所不禁,【1 3而B之给付,非为自始客观不能,其与D间之买卖契约应届有效也。
    基上所述,A撤销其受诈欺而为之意思表示时,当事人间之权利义务可简略分述如下:
    其一,A对D得主张之权利oA得对D主张何种权利,端视D是否明知A受B诈欺而为意思表示之事实而定。倘D明知其事(恶意),A得以其撤销对抗D,主张D因B之
无权处分而未取得该画之所有权,而依第七六七条之规定,请求返还其无权占有之画。反之,倘D不知A受诈欺之事实(善意),依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诈欺而为之意思表示,其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系指A与B间虽发生撤销之效果,但不得向善意第三人主张其意思表示,因被撤销而归于无效。A既不得对D主张其让与该画所有权给B之意思表示,因被撤销而视为自始无效,则对D而言,B系依有效之法律行为而取得其画之所有权。D既然从所有权人受让其画,A自不得对其主张任何权利也。
    其二,A对B得主张之权利。A撤销其被B诈欺而为之意思表示时,就B处分其画之行为,得以所有权遭受侵害,依侵权行为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倘善意之D因A不得以其撤销予以对抗,而取得其画之所有权时,则A因丧失其画之所有权而受损害,自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向B请求反还处分其画所得之利益。
    三、胁迫
    A未撤销因被胁迫而为之意思表示者,其所生之法律状态,与上述A未撤销因被诈欺而为之意思表示相同,无待详论。倘A撤销其被胁迫而为之意思表示时,首应说明者,系A与第三人D间之法律关系。
    依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被诈欺而为之意思表示,其撤销不得以之时抗善意第三人。”据此规定反而解释之,凡因被胁迫而为之意思表示,其撤销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申言之,即A得向D主张其出卖其画给B及让与该画所有权之意思表示,既经撤销,视为自始无效,B自始未取得该画之所有权,故B将该画让售于D,系属无权处分,D占有该画为无权占有,负有返还之义务(第七六七条)。惟应注意的是,上述A与D间之法律关系,系就总则编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而言。物权编关于动产所有权之善意取得,设有规定,即动产之受让人占有动产,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纵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之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第八o-条、第九四八条以下规定)。因此,善意之D得依此项规定而取得其画之所有权,盖物权编之规定,对总则而言,系属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也。于此情形,A既丧失其画之所有权,得依侵权行为之规定,向B请求损害赔偿,或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向B请求返还处分其画所受之利益,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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