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73号光谷新发展国际中心A座1508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光谷有轨电车L1、L3到“光谷天地站”下车

【公交路线】:乘公交车到“关山大道大彭村”或者“关山大道曙光村”或者“高新二路大彭村”或者“南湖大道大彭村”下车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消费者的保护
作者:    访问次数:1363    时间:2020/04/14
    一、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近数年来,台湾经济增长快速,工商业发达,民众生活水准提高,逐渐成为大量生产及消费的富裕社会毋然而,在这个大众消费的社会,消费者的地位不但未获改善,反而日趋恶化,商品制造者、销售者及劳务供应者却享有优越的地位,经济学家所谓的“消费者主权”已经名存实亡。
    造成此种情势的原因甚多。归纳言之,约有五点:O商品种类繁多、构造复杂、性质互异,品质与价格是否相当、是否具有危险性及副作用,一般消费者多无法判断。现代企业经营重视销售技术,利用各种方法推销商品或劳务,夸大、虚伪及富于暗示性的广告甚为普遍,容易引起消费者潜在的欲望及动机。此外,各种“对号还木”及“大赠奖”等推销方式,亦常引诱经验不足的消费者做不利于自己的消费行为。企业者的联营或合并,增强其在市场上的控制力量,逐渐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零散的群众,未能组织成为共同利益团体,以维护自己的权利。现行法制是建立在契约自由原则之,E,企业者常假藉契约自由之名,订定不利消费者的条款,“货物出门,概不退换”即其著例。又诉讼制度,程序繁杂,妨害消费者实现其权利,例如冈商品缺蹈遭受损失,除非情形严重,一般消费者多自认倒霉,不愿深究。不良厂商未受法律制裁,更足肆无忌惮。
    在此种情况之下,为提高消费者的地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必须重新建立消费者主权的观念,在法律上必须确认五项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1)安全的权利n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及劳务应符合安全标准,以保障其身体及健康免于遭受危害。
    (2>明了事实真相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不受虚伪不实广告、标示、标价及其他行为的损害;有权要求明了商品的内容及实际的价格,俾能作适当的判断。
    (3)选择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当局采取措施,促进市场竞争秩序,使其能依消费者的需要,供应更多物美价廉的商品,俾消费者得自由选购;在竞争不存在而以当局管制取代的企业,更应确保商品品质及合理价格。
    (4)意见被尊重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当局于制定社会经济政策之际,必须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并使消费者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为责任列为研究重点,应能创设妥善规定,以保护消费者利
益。
    损害赔偿属于事后救济,尚不足充分保护消费者安全,必须采行行政管理措施及检验制度,始能防范于未然。在此方面,当局近年来已渐加重视,除于一九七0年九月三日修正商品检验法外,尚制定三项重要法律,即药物药商管理法(一九七0年八月十七日)、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及食品卫生管理法(一九七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此三项最近制定法律的内容,尚称完善,但为加强保护消费者利益,拟提出二点意见,用供参考:
    (1)尽速建立完整法制规模,例如食品卫生管理法,多为概括规定,必须制定许多标准、规则、办法等与之配合,始能发生规范功能。
    (2)工艺技术进步,商品种类增加迅速,复因国际贸易发达,自域外输入本地区的商品亦日益增加。为求有效管制及检验,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增添设备人员,并应与有关国家政府机构及国际组织保持联系。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