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劳工的立法 三
作者: 访问次数:902 时间:2020/04/08

其二,不当解雇(Unfair Dismissal)。
依英国普通法一般原则,雇主对受雇人只要给予适当时期之通知,即得解雇,而且不必说明任何理由。为加强受雇人之保护,并实施国际劳工联盟第一一九号建议案,英国国会于“一九七一年劳资关系法”首先创设Unfair Dis-missal(禁止不当解雇)制度。一九七四年之工会及劳动关系法继续采用此项制度,详设规定,使被不当解雇之劳工,得依其情形向雇主请求复职或损害赔偿。
其三,遣散支付金( Redundancy Payment)。
一九六五年制定之Redundancy Payment Act 1965(一九六五年遣散支付金法)规定,劳工因“Redundancy"而被解雇,而其雇佣期达一百零四个星期者,得向雇主支领一定金额之支付金。所谓RedundancV者,系指劳务之提供已无必要,包括营业之停止、营业之迁移及劳工不符合企业之要求三种情形。该法具有二项基本目的:一为社会目的。该法系对丧失现有工作之劳工,加以补偿,非系对因丧失工作之后可能遭受经济困难之救济,因而工人因解雇而失业者,固可支领失业补助,解雇后即使获得其他工作,亦无须退还所受领之支付金。二为经济目的。增如劳工之移动性,提高劳力运用及生产效率。从一九六七年至一九七三年间支领Redundancy Payment之人数为二百零二万三千零八十四人,全部金额为十五点四五四五亿英镑,平均每人约为二百七十英镑。
5.工作财产权之承认
最近英国关于“差别待遇”、“不当解雇”及“遣散支付金”之立法,修正了普通法上个人自由主义思想,倾向于承认“工作”本身亦具有“财产上利益”,不容任意剥夺,应受法律保护。此实为英国劳工法上一项新的观念之突破,具有重大意义,殊值重视。
6.社会安金(工业灾害赔偿)
自十六世纪以来,英国曾制定贫民法(Poor Law),对于贫困人民予以救济,其性质属于慈善事业。现代意义之社会安全制度于十九世纪末叶开始建立。劳工损害赔偿,老年年金,孤儿寡妇补助,健康保险制度相继·实施,但因系个别立法,体系零乱,效果来臻理想。在一九四二年,英国政府设置委员会,由Beveridge氏担任主席,就现行制度,通盘加以检讨。Beveridge氏在其所提出之损告中,建议应建立统一化之制度,对国民之生活健康,从出生到死亡,妥为照顾o[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政府采纳此项建议,制定四个基本法律,即:Family AⅡo wance Act 1943;
National Insurance Act 1946;The National Insurance(Industrial h1.
Junes)Act 1946; National Assistance Act 19480以而奠定了现代社会福利国家之基础。为适应现代需要,上述法律,数经修政,目前综合规定于一九七五年之Social Security Acto在此类社会安全立法中,与劳工关系最为密切者,系失业及疾病保险及工业灾害赔偿,大体言之,法制甚称完备,对于劳工生活,殊有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