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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追打狗致人损害应向谁主张责任?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869    时间:2018/11/14
      -一第三人引起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法律条文】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条主旨】第三人引起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条文疏议】
      (一)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责任承担的明文规定
      《民法通则》第127条后半段规定:“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o"但是,并未明确动物饲养人是否要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进·步明确了受害人既可以向动
物饲养人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之所以如此规定的原因是:
      l.如此才符合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本质要求。
      因为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害,虽有第三人的原I大I,同时也是动物危险的实现,要求饲养人承担责任也符合动物侵权责任的本质。其次,有利于受害人的保护,法条的规定可以增强受害人获得法律救济、得到实际赔偿的可能性。
      2.这样的规定也是在比较法上进行借鉴的结果。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他人造成动物致害的过错,其实质是实施了涛发动物致害的行为。本条赋予被侵权人选择权,可以使被侵权人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赔偿,这样可以促使饲养人更加注意rI已的管理义务,减少伤害行为的发生,使被侵权人受到更多的保护
      (二)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害时饲养人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为。
      2.第三人过错与动物的危险相结合。
      若只有第三人过错,没有与动物危险相结合,饲养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3.因动物危险的实现而使他人遭受了损害。
      4.两者间因果关系的存在。
     受害人需要举证因果关系的存在,才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若第三人过错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则饲养人不需承担责任。
      (三)赔偿主体责任的确定与法理基础
      1.关于饲养人责任的承担。
      动物饲养人的赔偿应该是完全赔偿,即所有具有因果关系的损害都要赔偿。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2.第三人与饲养人之间存在不真正连带债务。
      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给予偶然原因而对同一损害负责。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并不产生当然的求偿关系。但如果可以认为某债务人应负终局责任,则其他承担责任的债务人可以求偿。本条规定实际上是将第三人作为终局责任者,在内部父系上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故而,赋予饲养人以追偿权。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从债法的意义上说,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洼上的小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的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受害人享有的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或者向饲养人或者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受害人选择的一个请求权全部实现之后,其他请求权消灭。受害人可以选择距离自己最近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作为被告起诉。《侵权责任法》采取这样的立法例,主要是基于保护受害者的立法倾向,当然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即第三人。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实务研究
      在本条规定的视角下,第三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受害人需要举证其过错的存在,然而动物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所以从诉讼角度讲,受害人直接请求饲养人承担责任更为便利,因为其不必证明动物饲养人具有过错。
      【典型案例】唐乙与傅甲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26日I I时许,傅甲徒步经过桂城石季华七路时,见有人追打一只狼狗躲避不及,被狼狗咬伤臀部等部位,衣服也被狗咬破。傅甲被狗咬伤后即报警,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到现场调查取证,证实傅甲被唐乙饲养的狗咬伤。
      原告被狗咬伤后到医院门诊和住院治疗,根据医院的诊疗手册记载,原告治疗的疾病均是被狗咬伤造成的外伤和神经官能症。同年12月27日,派出所召集原、被告进行调解,因双方的赔偿金额相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傅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保护其正当权益。
      【审理判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从当事人的陈述和公安部门的调查处理分析,被告在其工厂饲养狼狗,原告在被告工厂附近被被告饲养的狼狗咬伤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证实,法院予以认定。
      原告被被告饲养的狼狗咬伤后,经公安部门调解,被告只愿赔偿原告医疗费,其他费用不愿赔偿,因双方的赔偿金额相关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又未能举证证实原告被狗咬伤是因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故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被其狗咬伤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 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减少的收、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o”
      故原判法院判决:被告唐乙赔偿原告医疗费2081. 37元;驳回原告傅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乙负担。
      唐乙不服,认为傅甲已证实其被狗咬伤是因有人拿木棒追打该狗,而原审判决认定“但被告又未能举证证实原告被狗咬伤是因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显与事实不符。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 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五)项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被狗咬伤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应由上诉人负举证责任。上诉人上诉主张应由放上诉人就第三人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被上诉人受伤的事实,故应由动物的所有人,即本案的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研究】
      (一)本案举证责任的分担与侵权责任之承担
      本案被告的狗致他人损害,在其不能举证免责事由存在的情况下其承担赔偿责任,毫无争议,本案是一起狼狗致害案件,其中涉及第三人过错的问题:其中还大量的涉及了举证责任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乏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nr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到本案而言,在《民法通则》的视角下,被告有义务就“第三人过错”这一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若其举证不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所以本案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新旧法律之比较与衔接
      《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o"
      对比新旧两个条文我们不难看出,《民法通则》在将第三人过错作为饲养人的免责事由,即只要饲养人能够证明第三人的过错存在,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即使证明了第三人过错的存在,饲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依然不可以免除。
      此外,第三人的过错的证明责任在被侵权人一方,从其利益角度来看,证明第二人过错是极其不经济的。本案中傅甲的损害确实因为有人追打所致,但是这并木能构成唐乙责任的免除。本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故唐乙负有责任证明追打狗的不是自己,即傅甲的损失是第三人追打狗所造成的。在案发的情急情况下,傅甲是没有责任认清追打人,在审理过程中,其亦无义务证明第三人过错。因此,法院的判决时恰当的。
      而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情况则发生了变化,第鼍人的过错不再是饲养人免责的事由了。若存在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受害人选择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饲养人证明第i人存在过错在其中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划分上没有什么实质意义。至于饲养人与第三人的责任划分,若达不成协议,可以另案处理,即饲养人另案起诉第三人,要求其承担已付出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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