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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弃的狗伤人后谁义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109    时间:2018/11/14
     ——遗弃、逃逸的动物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条文】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主旨】遗弃、逃逸的动物的侵权责任
      【条文疏议】
      (一)遗弃、逃逸动物的界定
      本条是关于脱离控制的动物致害的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随着饲养动物的人越来越多,一些动物被抛弁或走失,使得城市里的流浪猫、狗等动物不断的增多。这不但给城市管理造成了很人的难题而且对市民的生活健康造成很大的威胁。动物的遗弃是指动物饲养人抛弃了动物,导致所有权消灭;动物的逃逸是指饲养动物人并未放弃所有权,而是暂时性失去控制和占有。
      (二)责任主体的界定
      动物被遗弃,是所有人实施财产处分权的行为,属于对自己财产的抛弃。因此,将动物遗弃,就是抛弃了动物的所有权,被抛弃的动物与原饲养人也就没有了财产所有关系。但是,被抛弃的动物没有人饲养、管理,很可能会造成他人的损害。被抛弃的动物致人损害,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尽管所有人已经抛弃所有权,但这种损害的事实正是由于放弃所有权的行为所
造成的。动物遗弃并不意味着动物饲养的终结,而是典型的动物危险。故而,法律将被抛弃的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列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饲养的动物逃逸的,并不是所有人放弃了自己的所有权,而只是暂时丧失了对该动物的占有和控制,所有权关系并没有变化。此时,逃逸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还是应当由原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论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遗弃动物,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住致使动物逃逸,其行为都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险性,而损害的事实正是由于动物在失去人为的管理和控制下任意流动的危险性所致。因此,为了社会公益,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对自己遗弃动物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有一点需要明确,那就是,以上责任的承担必须建立在动物致害是发生在逃逸或遗弃期间。若动物被收留,就不应由原饲养人随着饲养动物的人越来越多,一些动物被抛弁或走失,使得城市里的流浪猫、狗等动物不断的增多。这不但给城市管理造成了很人的难题而且对市民的生活健康造成很大的威胁。动物的遗弃是指动物饲养人抛弃了动物,导致所有权消灭;动物的逃逸是指饲养动物人并未放弃所有权,而是暂时性失去控制和占有。
      (二)责任主体的界定
      动物被遗弃,是所有人实施财产处分权的行为,属于对自己财产的抛弃。因此,将动物遗弃,就是抛弃了动物的所有权,被抛弃的动物与原饲养人也就没有了财产所有关系。但是,被抛弃的动物没有人饲养、管理,很可能会造成他人的损害。被抛弃的动物致人损害,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尽管所有人已经抛弃所有权,但这种损害的事实正是由于放弃所有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动物遗弃并不意味着动物饲养的终结,而是典型的动物危险。故而,法律将被抛弃的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列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饲养的动物逃逸的,并不是所有人放弃了自己的所有权,而只是暂时丧失了对该动物的占有和控制,所有权关系并没有变化。此时,逃逸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还是应当由原饲养人、管理人承担
侵权责任。
      无论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遗弃动物,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住致使动物逃逸,其行为都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险性,而损害的事实正是由于动物在失去人为的管理和控制下任意流动的危险性所致。因此,为了社会公益,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对自己遗弃动物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有一点需要明确,那就是,以上责任的承担必须建立在动物致害是发生在逃逸或遗弃期间。若动物被收留,就不应由原饲养人了法庭。
     【审理判析】
      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动物致损引起的特殊侵权案件。
      由于动物无理智可言,为减少社会生活中的致损危险,民事立法对动物致人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在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提出更高的要求,以保护无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陈乙究竟是不是狗的主人,涉及对“饲养动物”的理解问题。民法通则认为,动物的饲养,无论其目的、用途为何,合法、非法饲养与否,亦无论饲养的动物在逃逸、迷失期间,均视为饲养的动物。本案中,肇事之狗一直为陈乙所管理,作为狗的主人,在发现饲养的动物有致人于危险之地的病状时,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避免发生致害他人的结果。但陈乙却将病狗弃之路旁,置之不理,他的行为使病狗处于无人看管的危险状态中,因此在法律关系上,病狗仍视为陈乙饲养的动物,陈乙不得以“已将狗遗弃”为由要求免责。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之规定,在动物致损的侵权案件中,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仅在能够证明受害人所受损害是由于他自己的过错所致,或者第三人的过错所致时,才能免责。
      本案中,原告所受损害皆因被告之行为而引起,不存在免责的情形,因此判决被告陈乙赔偿原告赵甲医疗费、误工费和交通费等各项损失4375无。
      【法理研究】
      (一)原饲养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基础为过错责任
      本案原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f壬。具体到本案,这是典型的遗弃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被告人怀疑狗得了狂犬病而将其遗弃,虽然这是其处分私权的行为,但正是这样的不负责任的行为致使了原告的损害,故而陈乙理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责任承担的问题,由于本案中没有任何免责事由的存在,故而让陈乙来承担全部责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二)社会补偿亦实践中扶危救困的可资借鉴出路之
      实践中,流浪狗的原饲养人查找有时并不容易。建立社会补偿(即衡平补偿)来救济受害人似乎存在可行之处,可以从社会福利的角度妥当协调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救济找不到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时的受害者。
      (三)解决类似纠纷的临时应急措施的定型化
      媒体亦曾刊登过相似的案例,2004年5月,居民李某家的狗突然染上一种奇怪的病。为此,李某在一天晚上将此狗牵至街上丢弃。不久后的一天,此狗在街上咬伤路人乇某。千某当即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注射了疫苗,并进行了相应的治疗,共花费1200余元。事后,王某获知该狗原系李某所养,便找到李某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而李某却称其早已将狗抛弃,因此不必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王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然将狗抛弃在街上,但因其抛弃行为危害'厂路人的人身安全,因此,李某仍应对王某被咬的事实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遂判决由李某赔偿土某因狗咬伤所花的医药治疗等费用1 200元。
      可见,虽然《民法通则》并未对被遗弃、逃逸动物侵权进行规定,但是实务中类似的判决也是存在的,法官可以通过对法律的碗解读,为受害人权利的保护正当途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法院判案提供了更为直接的依据,将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作为规则主体,是对于当事人责任的止确划分,十分有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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