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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动物伤人谁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179    时间:2018/09/26
      ——动物园里的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之构成
     【法律条文】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条主旨】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
     【条文疏议】
     (一)动物园的范围以及责任主体
     1.动物同并不是严谨的法律术语,其认定需要结合社会一般观念。
     农民将不少的动物饲养在一起,就小属于动物园,马戏团饲养了很多动物用于表演,也不属于动物园。此外,从本条制定的目的来看,其是为了减轻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国家的动物园责任,所以,对于该条应当进行目的性限缩,将其限于国家的动物园。私人动物园的动物致害,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79、80条的规定。
     2.动物园的动物足处于其控制之下的。
     动物园是动物的所有者,故对于动物侵权,动物园是需要负责任的。动物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当法人的具体工作人员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时,赔偿义务主体是法人而不是该具体工作人员。因为不论动物的所有者还是占有者,它必须对它有从中获益的动物有实际的控制。
     而动物园里负责饲养驯化动物的管理员不是为自己目的照管动物,所以动物园乃动物的饲养人,而动物的管理员既不是饲养人也不是管理人,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与所有的动物致害责任相同,损害的发生必须是因为动物危险的实现,如果不足因为动物危险的实现,则不适用本条。如动物在路上睡觉,绊倒了老人,则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二)动物闶的管理职责可理解为对动物的看管义务
     动物园应当考虑动物的利用目的以及特殊动物的习性、特点,采取社会一般观念所要求的措施,以免动物危险的实现。动物园的看管义务应取决于动物的种类、特征和表现等其他情况。此外,动物园还应遵循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职责要求。
     (三)动物致害的归责原则与动物园的赔偿责任
     1.动物园的动物致害时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动物园若能够证明兽舍设施、设备没有瑕疵、有明显的警示牌,管理人员对游客挑逗、投打动物或者擅自翻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进行,劝阻,可以说该尽的管理职责已经做得很好了,那么动物园就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就动物致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可能是因为动物园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向社会公众歼放,菪科以过重的责任,可能会导致动物园提高收费标准,从而增加公众负担。
     2.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以减轻或免除动物园的责任。
     无疑,这是从受害人利益和动物园利益平衡的角度来考虑的。
     【典型案例】陈乙诉甲小学、丙公园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3年10月28日,甲小学组织学生去丙公园观赏秋色。陈乙和几位同学来到公园内的动物园入口处,工作人员收取一元钱后,让这些学生进入了动物园。陈乙为给狗熊喂汽水,翻越熊舍前的防护栏杆,将拿着汽水瓶的左手伸进熊舍的铁栏栅,瞬间被一只狗熊咬住了左臂,挣扎中右手又遭另一只狗熊抓咬。陈乙被闻讯赶到的教师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陈乙双上肢被咬伤后出现多发性骨折,出血性休克。
     2004年8月4日,陈乙以甲小学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丙公园在经营合同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费。丙公园在公园及动物园入口处设有游客须知标牌,在动物园内熊舍处设有警示标牌,上有“观赏动物时,身体部位切勿越过护栏,防止动物伤害。爱护动物,不要向笼舍内乱抛杂物以及食物,不要逗引动物”等警示语。
     经现场勘验,熊舍迎面为铁栏栅,栏栅间距6.5厘米,铁栏栅外1.2米处设有防护栏杆,栏杆高1.2米。
     【审理判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乙已12周岁,具备起码的安全常识及相应的认知能力。然而,在学校已进行安全教育,公园亦有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下,置危险于不顾,翻越护栏、逗引狗熊,以致造成被狗熊咬伤的惨剧。原告自身的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奠监护人应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
     被告甲小学组织学生校外活动中,仅有5名教师随行,显然偏少。且放任学生自由活动,对由此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未能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故甲小学在本起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
     被告丙公园虽履行了应尽的警示义务,但工作人员为招徕游人,以低于儿童票价的特殊收费让原告等学生进入动物园,并未对这些特殊游人予以特殊关注,应当认定丙公园尚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事故的一定责任。
     基于以上对事故责任的分析与认定,对原告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比例确定为:原告法定监护人、被告甲小学各承担四成责任,被告丙公园承担两成责任。在本起事故中,被告甲小学和丙公园既无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其各自行为亦并非直接或必然导致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符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特征。对此,应由各行为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被告甲小学与被告丙公园以及原告法定监护人分担损失;被告甲小学、被告丙公园赔偿原告陈乙精神损害抚慰金;驳回原告陈乙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陈乙不服,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两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37808.12元;酌情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查明事实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于维持,陈乙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研究】
     (一)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程度之界分
     本案属于典型的动物园动物致害的情形。
     动物园应就因其管理上的疏忽而造成的受害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动物园对动物致害存在管理漏洞,应该就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具体到本寨,情况则较为复杂,其中不但涉及受害人过错,亦涉及第三人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十章整体之规定,本案受害人与第三人的过错可导致动物园的动物侵权责任的减轻。在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情形下,动物园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所谓受害人过错免责的情形,应当适用于动物园对损害行为的发生概无过错,损害行为完全由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情形下;如果损害虽由受害人造成,而管理人同时也有过错,则只能相应减轻其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责任。
     (二)动物园管理义务的缺陷与责任承担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致害他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综观本案,丙作为狗熊的饲养人、管理人,其明显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1.防护设施不足以保护未成年人。
     其防护栏杆仅高1.2米,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人来说,翻越十分轻易;再者熊舍铁栅栏问距过大,为6.5厘米,不足以阻隔未成年人的手臂伸人,如果铁栅栏外再设一层铁网,则可避免这种危险。
     2.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未尽注意义务。
     动物冈有猛兽区这是公园工作人员明知的,未成年人好奇心强、自制力差,公园工作人员应当预见到几个未成年学生进入动物后可能会无视警示语而逗引动物,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派人在猛
兽区巡视,以致发生了损害,其主观过失是存在的。
     考虑到公园的这两点过错,呵见其并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不能免责。只可因受害人的重大过失而减轻其责任。法院最终确定其承担两成责任,是合乎法律、合乎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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