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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养鸽子是否也要受限制?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124    时间:2018/11/22
      ——饲养动物不得妨害他人生活责任的认定
      【法律条文】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本条主旨】饲养动物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条文疏议】
      (一)本法条的立法基础及其适用前提
      本条是对动物饲养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是倡导性规定,乃无害条款,主要是希望人们文明的饲养动物。
      1.饲养动物应当遵循的公序良俗。
      老百姓饲养动物本无可厚非,但若其动物伤害别人,滋事扰民,污染环境,那就不是个人之事了。按规定饲养动物是动物饲养人的权利,但不得妨害他人权利的行使。社会生活充满矛盾,行使自己权利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法律与社会公德是评判行为的标准。饲养动物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规定,同时尊重社会的普遍价值标准。不得妨害他人的生活是动物饲养的基本行为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正常的生活秩序,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意图。
      在生活中,居民得小心翼翼避免踩上狗的排泄物,孩子还要避免被恶狗吓坏或咬伤。虽然饲养动物是爱心的体现,但是,饲养动物就应该意识到自己负担着社会公德和保护公共环境的社会责任,不能放任宠物侵扰他人的正常牛活。动物饲养人应当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如为狗戴I:狗链、嘴套;制止犬吠,以免影响他人安宁;不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定期为宠物体检;随时清理宠物粪便等。
     2.饲养动物涉及各方利益。
     民事权利权行使应该有边界也有限制,自然只有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才能使人既与动物和谐相处,也与人和谐相处。所以只有科学、文明饲养动物,并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创造安宁的邻里环境,为和谐社会的形成作出贡献。
      (二)本法条之性质
      本法条属于法律原则,是所谓倡导性条款,并不是一般法律规范,因为法律规范必须由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组成。所以本条并不能直接作为据以判案的依据。
      【典型案例】众邻居诉张甲养信鸽扰民案
      【案情简介】
      张甲是搞体育工作的一名教授,养信鸽是其业余爱好,其信鸽在信鸽锦标赛中多次获奖。
      虽然其信鸽多次为其带来荣誉,但是他的邻居对他在阳台上建鸽笼和放飞鸽子的行为并不认同。一楼家的窗户、阳台上被拉满了鸽子屎,鸽子屎散发的臭味导致其夏天根本不能开窗通风。三楼邻居的采光通风亦受到很大影响。冲鸽子笼的水滴到四楼,臭味让四楼邻居无法忍受。五楼邻居办公的地方长期与鸽子笼为邻,鸽子经常排一排晒太阳,后来鸽子多了,每天早起四五点放飞鸽子时,鸽子在窗户上拍打玻璃的声音让其无法睡眠。邻居们认为把鸽子放养,而不是在特定适宜的地方养,侵害了自己的权利,这种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遂多次鸟其协商。
     但是张甲认为,饲养信鸽是参加全民体育健身的一部分,其依法养信鸽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体育法》明确规定凡是体育竞技项目和群体项目都受法律保护,且鸽子叫和鸽子拉屎不能排除妨
害。最重要的是其在自己家的阳台上养鸽子,不能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双方协议不成,众邻居遂诉至法院。
      【审理判析】
      1999年4月,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83条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每个公民都有依法饲养动物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应以不影响和妨碍其他人正常生活以前提条件,所以判决张甲拆除安装在阳台外的踏板和护栏,以后不得在阳台上放飞鸽子,并赔偿邻居们卫生清洁费700元。
      【法理研究】
      本案是对于不道德饲养动物的当事人予以否定性评价的典型案例。
      (一)动物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
      1.权利行使不得越界与滥用。
      本案张甲的行为扰乱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他饲养鸽子权利的行使超越了合理的边界,张甲的养鸽子行为造成了他人权利的损害,基于《侵权责任法》第84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已有滥用之嫌,让其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才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对他人权利的保护,对社会和谐的构建,无疑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法官自由裁量中对权利行使的社会本位主义考量。
      本条并未对于责任承担进行规定,故而直接引用判案具有一定的困难,故只能由法官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自由考量。我国的传统观念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本案所要传达的意思并不是不保护张甲的养鸽子的权利,而是更要保护相邻荚系的两方当事人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也就是居住时候有一个更好的居住环境。
      特别是在两个相邻的不动产,尤其足住房上,行使权利不得影响别人的权利。其行使必须以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作为最终的价值取向。
      (二)类似案件调处的临时应急措施的定型化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饲养动物的行为往往涉及对于他人权利领域的干涉,因此动物饲养人必须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法律,尊霞道德,把不妨害他人权
利作为自己饲养动物的底线。《侵权责任法》第84条的规定,也是适应了社会上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件发生的需要。2005年8月4日播出的“今日说法”里也有一个类似的案例。
      2004年12月医院确诊吴某患上隐球菌肺炎。隐球菌病菌的主要来源就是是鸽粪。吴某马上想到住在5楼的丁某养r 60多只信鸽。当其病情基本好转要回家时,医生特意叮嘱了他以后不能再靠近鸽子,因为鸽粪里面有病菌,如果再次感染病情会很麻烦。开始吴某只能借住在亲戚家,快过春节,他终于决定和丁某就鸽子的问题进行协商。吴某建议丁某能否将鸽子换个地方养,丁某同意先咨询一下.有关情况。然而r某认为信鸽运动是周家体育总局批准的群众性体育运动项目之一,且J-某-家老小和其他邻居均未得病。丁某还是取r _I鸽粪悄悄拿到当地的医院去做了化验,结果是鸽子粪便中不含隐球菌。但对于免疫力较差的人或者肺部有问题的人来说,如果长期养鸽子就容易感染隐球菌肺炎。
      吴某认为丁某送检的医院没有鉴定资质,检验结果不能让人信服。双方协商不成,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丁某拆除鸽棚,停止养信鸽。由于丁某没有提供检验单位的资质情况.法院未采信检验报告并于2005年5月13日作出了判决。法官认为,本案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与被告的兴趣爱好发生了冲突,在这种情况之下,应该以生命健康权为重。故判决丁某20日内拆除鸽棚,停止养鸽。
      类似的矛盾在全国很多城市现在都有,因为信鸽饲养而造成的各种各样的纠纷和麻烦,而全国各地也都在想一些积极的办法。如山东枣庄有人就办厂赛鸽公棚,公棚接收了很多信鸽爱好者委托过来的鸽子一起喂养。如今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养任何一只宠物可能都需要谨慎。饲养宠物如果过度了,甚至会影响到社会公共的健康问题,影响到某种疾病的传播问题。
      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是饲养动物的底线,遵守社会公德的要求必然高于遵守法律的要求。但是此条并未确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属于一种法律原则。是《民法通则》上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上的体现。在穷尽法律规则不能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且只有引用该条方可实现个案正义的时候,此条将可以被法院判决所援引,用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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