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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多车事故中如何确定侵权赔偿责任?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682    时间:2018/04/11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究竟应
      如何予以认定
      【法律条文】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
任。
      【本条主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
      【条文疏议】
      本条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规定的,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根据2007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 19条第5项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应该包括以下几个要件:
      1.事故必须发生在特定的道路上。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是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客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3.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观心态包括过错和意外。
      4.交通事故在客观上必须有发生在道路上的违章行为。
      5.交通事故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后果,并且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对“机动车”的认定,应依据我国相关规定。比如,对于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在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修订之前,时速大于20km/h,重量大于40kg的电动自行车仍应被认定为是“机动车”,国家标准修订后从其规定。
      (二)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所采取的归责原则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能简单地一概适用过错原则或无过错原则,而应该确立一个包含多种归责原则的体系,对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归则原则。这是国际最新侵权立法的趋势,体现了立法技术的精细化,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即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则原则作出了具体规定:
      1.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先行垫付适用无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双发都有过错的适用过错相抵,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在受害人存在过失或者故意时,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方的责任。
      【典型案例】田甲诉冯乙、顾丙、某保险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被告冯乙驾驶A中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西环路三香路口时,撞击前方停车等候通行的B小轿车,致使B小轿车依次追尾撞击前方同样停候的C轿车、D轿车、E大型普通客车,该起事故导致A车前方四车不同程度受损,并造成B车驾驶人田甲和该车两名乘客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查,冯乙驾驶的A车气泵输出气管接头松脱,无气压,最终认定冯乙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出行,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冯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各方均不负本事故责任。被告冯乙驾驶的A车是从二手车“黄牛”处买来,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登记顾丙设立的丁私营企业下,该企业已注销。2005年4月,被告冯乙以丁企业名义向某保险公司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 000元,保险合同期限自2005年4月9日至2006年4月8日。在本起交通事故中,B车驾驶员田甲及两名乘客人身损害共造成的医疗费用约为人民币3875. 57元,车辆损坏共造成的车辆损失为人民币57979元。
      【审理判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冯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登记车主丁厂并不实际控制管理该肇事车辆,而冯乙系肇事车的实际车主,并实际使用控制该车辆,故丁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对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款应扣除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后,根据车辆损失大小按比例分配。车辆损失各方可按照62.3%的比例享受第三者责任限额的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车辆损失和其他损失部分,由被告冯乙承担。
      原告田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5449.49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市中心支公司赔偿25539.17元,由被告冯乙赔偿19910.32元。
      【法理研究】
      (一)处理本案所应适用的法条
      本案属于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且是多人多车事故,在进行责任认定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出现交通事故责任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责任承担进行规定的是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确定了对于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归则原则,具体内容在前面“条文疏议”里对此已做说明。
      (二)处理本案所适用的归则原则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国内学者们一直有争议,有认为是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等。德国、法国、日本等国法采无过失责任,同时规定了各种免责事由,但是即使是这些国家的学者对此也有争议,正如冯·巴尔教授所指出:“但至今为止,并非每个以机动车辆参与一般道路交通者……到处都必须承担严格责任;即使存在这样的责任制度,它也仅适用有特点危险的实现并因此仅限于特点的损害形态。”我国法律的规定符合了国际立法的趋势,是值得肯定的。
      本案属于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案例,冯乙的行为完全符合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的构成要件。另外,本案属于多人多车事故,整个交通事故的实际损失已经远超过保险责任限额,且兼有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各种情况下归责原则也有不同。根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昀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不足部分由过错方冯乙承担,这属于过错责任。
      (三)本案中对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款的分配可资借鉴
      冯某系外来打工人员,家境贫寒,对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赔偿,其实并无力承担。而本案巾有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如何分配保险责任限额,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是最高的人身利益。
      本案中法院对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款分配,首先考虑受害人的医疗费支出,在确保受害人医疗费支出的前提下,再考虑车辆的损失,然后再考虑其他的损失,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
的基本原则,是值得肯定的。本案之判决有值得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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