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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将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801    时间:2018/04/11
      ---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法律条文】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主旨】租赁、借用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
      【条文疏议】
      本条是对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承担问题所作的规定。
      (一)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由于机动车均须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当出现因租赁、借用等情形致使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承租人、借用人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受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限制,即最高不得超过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但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能超过保险公司的赔偿额。不足部分,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中的“使用人”不仅包括承租人、借用人,还应包括机动车出质期间的质权人、维修期间的维修人、由他人保管期间的保管人等实际使用了机动车的人。
      但是要明确一个问题,本条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分离的情形,仅限于因租赁、借用等情形。若驾驶人属于为用人单位执行职务,或是与他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3、34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的个人承担责任。驾驶人在此种情况下并不承担责任。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判定所有人过错的标准,主要是看机动车所有人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比如对承租人、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证进行必要审查,保障机动车符合安全要求等。一旦机动车所有人违反了这些注意义务,应该根据他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案例】李甲等诉吕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27日,张丙将其所有的捷达轿车交给李丁(无驾驶证)驾驶,车上乘坐了张丙、李甲等五人。李丁驾车行驶至某地时,与相对方向吕乙(无驾驶证、酒后)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李丁等二人死亡,李甲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丁、吕乙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乘车的五人无责任。
      李甲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出院后,李甲乙其子、其妻(在此车祸中死亡)以及其妻的父母为共同原告,将货车车主吕乙、轿车车主张丙、驾驶员李丁的妻子赵某以及共同乘车的其他两位乘客告上法庭。
      【审理判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吕乙、死者李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使李丁等人死亡,李甲受伤,事实清楚。对此事故李丁、吕乙负同等责任。李丁是为了完成车主利益,应减轻赔偿责任,由其妻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被告车主张丙将车交给无驾驶资格证的李丁,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车上的共同乘客为受益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对赔偿数额不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研究】
      (一)机动车所有人与租赁人、借用人之间的责任承担
      已失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曾有“名义车主”责任制,根据该法只要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都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这种“名义车主”责任制没有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交通事故与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挂钩的做法,就一直受到法律界人士的批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也有符合一般侵权的除过错外的构成要件,在交通事故中做出违法行为并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一般都是机动车使用人。在德国《道路交通法》中,其所谓的“车主”是指由自己承担风险而使用机动车的人。因此,在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外的傻权责任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但是当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时,比如将机动车出租给或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使用人,所有人也应承担责任,这时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时与机动车使用人一起承担的责任,是否是连带责任,学者有认为是连带责任的,这显然是认为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对侵权损害结果有共同过失。我们认为这里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虽然各有过失,但是并不能构成共同过失,二者的行为也非直接结合导致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不能认定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本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的责任属于按份责任。
      机动车租赁人、借用人是否应该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对于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的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着重大争议。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侵权责任法》本条规定为处理此类问题确定了相应的规则。
      (二)保险公司应否对租赁人、借用人肇事责任理赔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要求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一个很大不同就是在归责原则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必须在被保险人有责任的情况下才承担保险责任。而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侵权责任法》本条明确了这一点,当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而是租赁人、借用人过错时,损害赔偿仍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三)本案判决的不合理之处
      本案法院对案情的认定并无问题,本案属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认定李丁、吕乙承担过错责任。但是两审的判决理由中都提到了李丁是为了大家的利益,车上的五位乘客是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但应当认为,此处乘客并非所谓“受益人”,认定他们是“受益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即便认定他们是“受益人”,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要求他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判决似乎有所不妥。
      本案发生时《侵权责任法》尚未通过,若根据《侵权责任法》本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外,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捷达车的所有人张丙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的李丁,根据本条规定,李丁作出使用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张丙明知李丁无驾照而将车辆借给他,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车上的其他乘客,并不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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