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1355-4534-288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门,公交站:南湖大道茶山刘)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  至光谷广场站E出口,换乘538路至终点站“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公交路线】327路 ; 538路 ; 567路外环;567路内环; 570路 ; 590路 ; 785路“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酒后驾驶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范围?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761    时间:2018/03/13
      ----无意识状态下侵权责任的认定
      【法律条文】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主旨】无意识状态下的侵权责任
      【条文疏议】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暂时无意识状态下的侵权责任。
      (一)构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意识状态下的侵权责任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能够以自己的独立意思表爪为自己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并且精神正常的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排除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后其他的都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行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在行为主体无意识状态下实施的侵权行为。
      无意识状态是指基于某种原因,行为人在本来有意识的状态下暂时失去了意识或者意识失去了控制,以致使自己暂时处于这种无意识的状态。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本要件之一,是指加害人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即加害人在实施行为时,心理上有没有达到其应当达到的注意义务。但当一个人在无意识的状态下时我们是无法从主观上判断其过错的。因此奉条就此问题做了特别规定。行为主体必须是在这种暂时的状态实施丫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完全行为能力人无意识状态下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这种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这一构成要件是一致的。并且这种损害后果是由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致的。
      (二)即使完全行为能力人是在无意识状态下的侵权也分不同的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
      1.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
      由于行为主体处于意识状态,我们很难分清行为有无过错,因此判断行为主体有无过错主要是基于对原因行为有无过错,也就是判断行为主体对引起其处于无意识状态是否有过错。比如行为主体有心脏病,但没有按时吃药而引起心脏病发,在心脏病发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则属于有过错,要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依然属于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行为人承担是一种过错责任。
      本条第二款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意识状态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导致自己无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做了强调性的规定。这种情况是第一款有过错的情况中的一种,但由于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在行为上有一定的违法性,情节比第一款的有过错的情况要严重些,引发的侵权损害也要多些,所以将之单独列出,以强调这些行为的侵权责任。
      2.无过错的承担公平责任。
      也就是行力主体对于自己丧失意志没有过错。如果行为的无意识状态不是自己造成的,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导致的,那么行为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应当根据行为人的经济
状况对受害进行适当补偿。这其实就是一种公平责任。行为人并非是以过错而归责。
     【典型案例】曾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与谭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5年7月,曾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谭某受伤。事故车的车主是岑某。车辆保险承保单位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00000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谭某被送到省第二工人医院抢救,并于当天转到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至今尚未出院。2005年12月,曾某因本案酒后交通肇事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除。
      【审理判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谭某受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不承担责任,故曾某应对谭某的
全部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岑某作为事故车的车主,依法应当对谭某的全部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当时从形式上看虽属于商业保险,但是,从实际车辆管理来看,我国的所有机动车都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否则车辆不能通过年审,也就是说车辆第三者责任
险在我国是带有强制性的,可以理解为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是相同的。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机动车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类似规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认为酒后驾驶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范畴,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我国保险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
险时,并没有规定免责范围,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责范围只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适用于第三人,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车辆因肇事对第三人造
成的损失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肇事司机曾某、被保险人岑
某追偿。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向谭某赔偿损失;曾某、岑某对谭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
向曾某、岑某追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研究】
      (一)无意识状态下过错之认定
      我们通常将过错定义为一种心理状态,但实际上过错是主客观因素结合的产物,所以在确定过错时,需要考虑各种因素。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对行为人过错的判断,是确定其主观心理状态,还是在客观的行为中予以确定。据此形成了两种标准。一是主观标准,通过判定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其有无过错,这种标准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将主观过错与客观不法行为区分开来,形成侵权行为构成的“四要件说”;二是客观标准,指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进而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这种标准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过错与违法行为结合为一种责任要件,这就是侵权行为构成的“三要件说”。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采“四要件说”,也就是对过错采用主观判断标准。这就说明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于无意识状态或失去控制时,我们根本无法说明行为人有过错,因此《侵权责任法》对这种情况作了特别规定,也就是依照这种无意识状态是否是由于行为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来认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无意识状态下的过错是指行为人造成无意识状态足否有过错,而不是无意识状态下实施侵权行为时有无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斟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是属于由于行为人自己的过错而使自己处于无意识状态的,对这些情况的出现完全是由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在自己能力控制的范围内选择的,而且这i种情况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对整个社会的安定是有很大危害的,法律将之独立出来作为单独的一款进行规定就是要强调这种行为的危害性。
      具体到本案中,由了曾某醉酒后对自己的意识失去J,控制,处于无意识状态巾,但是其酒后驾车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而其因醉酒而使白己陷入无意识状态也是基于自己的过错,因此属于无意识状态下有过错的情况之一,又由于《侵权责任法》直接规定了醉酒后侵权的责任,闪此,曾某醉酒后的侵权责任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
      (二)对责任承担的确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若无意识状态凼行为人过错造成的,则行为人承担傻权责任;若无意识状态非因行为人过错造成的,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而承担公平责任,即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相父情况的基础上,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曾某醉酒后处于无意识或意识失去控制的状态下而驾车致使他人受伤的,是由于向己过错造成的这种无意识状态,因此不可能免除他的侵权责任,也小1I能适用公平责任,而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晶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曾某醉酒后侵犯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直接适用这一条第二款,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岑某作为车主,根据法律规定,要与曾某承担连带责任,但可以向曾某追偿。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酒后驾车是否属于第置者责任保险的免责范围,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免责范围只是保
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自己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因此保险公司依然有对第三人赔偿的责任。但由于酒后驾车是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对当事人有效,因次保险公司可以事后追偿。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