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
【法律条文】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本条主旨】正当防卫之民事责任
【条文疏议】
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保护自己或者他人(包括社会公共)的合法利益,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必要限度内所采取的防卫措施。这当然也就意味着,行为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只要在合理的限度内,即使造成损害,也不需要承担责任;若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也仅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所以止当防卫者在本质上足以一种合法行为制止不法行为,从而保护行为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正当防卫在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普遍被认为是刑事和民事责任巾的法定抗辩事由。
我国《侵权责任法》把正当防卫作为侵权行为抗辩事由予以明文规定。
(一)对“正当防卫”的认定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其一,其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其二,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其三,必须是以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为前提即强调其现时性。其四,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五,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其六,必须具有必要性。
(二)正当防卫中的“必要限度”的认定
“必要限度”是指防卫方式和强度的适当性。即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的足以以有效制止侵害行为的应有强度。
1.防卫的方式是“足以抵制现时存在的、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
如果防卫人采取手段的激烈程度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2.要衡量正当防卫要保护的利益与正方防卫造成损害的大小。
(三)正当防卫民事责任的“适当性”包括两个方面
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不过其:
首先,并非对全部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即使承担损害赔偿应也只能与防卫过当造成的那部分损害后果相一致,而非对全部的损害后果予以赔偿。
其次,防卫人不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考虑防卫人在采取防卫措施时的处境、意志状态、行为的合法性等来确定是否赔偿的范围,而并不要求防卫人承担J拿额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牛某龙正当防卫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牛某龙替其妻杨某晶在市场卖布头。刚饮过酒的被害人李某泉走过来指着一块布头要牛拿给他,牛问明情况后告诉李说布头小,不够做衬衣的料,但还是将布头拿给了李某泉。李接过布头简单看了一下,即扔到牛某龙的脸上,牛拿过布头也抽了李的面部一下,双方发生口角,经他人劝开。
牛离开市场不久,李某泉带着一个文身的男青年返回原地。文身青年过来就抢拿牛某龙摊位旁边刘某荣摊位的布头,刘说“这布头是我的。”文身青年才将布头放下,然后离去。当日下午5时许,牛某龙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头时,被等候多时的李某泉发现。李即追上去用拳头击打牛的面部。将牛的近视眼镜打碎落地,眼镜碎片划破了牛的眼皮,但牛没有还手。接着李某泉又用右臂夹住牛某龙的颈部,继续殴打牛。由于李的身体强壮高大,牛的身体瘦小,牛挣脱不开。牛某龙为逃脱挨打,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着李某泉乱捅。先将李的右手臂捅伤,但李仍未停止对牛的殴打,后又将李的左腹部捅伤,李才将牛放开,牛也没有再捅李。在市场管理人员赶到后,牛某龙将水果刀交给管理人员,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李某泉的腹部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审理判析】
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牛某龙犯故意伤害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泉也向医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牛某龙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区人民法院经过合并审理后,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牛某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泉经济损失人民币3421.5元。
被告人牛某龙不服,以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理由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院审理后以原审判决认定牛某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区人民法院经过重审认为,被告人牛某龙在遭受被害人李某泉殴打时,持刀将李某泉捅成重伤,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其伤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亦应赔偿。念被告人系初犯,其行为属防卫过当,犯罪后又能投案自首,故依法减轻处罚。应当指出,被害人李某泉是本案的挑起者,且首先动手殴打被告人,在本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经济赔偿一节本院酌情予以判处。据此,该院根据有关规定规定,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牛某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牛某龙赔偿李某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85.03元,已经交付1000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作案凶器折叠水果刀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牛某龙不服,仍以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理由,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牛某龙在遭到李某泉的不法寻衅时,为避免事态扩大,采取了克制和躲避的态度。后在李某泉对他进行殴打,身体、健康遭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迫用随身携带使用的水果刀将李某泉捅伤。牛某龙制止不法侵害后,没有继续捅刺李某泉,而是主动投案自首。足见牛某龙捅伤李某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其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基本相适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应负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牛某龙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是正确的,但认定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欠妥。
据此,该院作出刑事判决:撤销区法院对本案的重审判决;宣告牛某龙元罪。
【法理研究】
本案是一起由于故意伤害他人的刑事案件,但是我们可以从民事侵权法理论来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囚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具体结合本案中的实施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该法条在现实案例中的适用:
(一)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是承担不承担民事责任之前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0条就是对正当防卫免责的规定。其再次明确:正当防卫作为一种为避免自己或者他人遭受现时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必要攻击。当民事主体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这些原权受到侵害时,就产生了正当防卫这样一种救济权。
在民事案件中,成立正当防卫自然必须符合所谓的构成要件:其一,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冈条件;其二,不法侵害行为须正在进行;其三,须具有防卫意识,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其四,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其无,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以上五个条件中,有的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有的是实施防卫行为的合法性条件,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正当防卫。既然正当防卫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因而防卫人也就无须对因此所造成的损害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了。
就本案而言,当时李某泉一只手夹住牛某龙的颈部,另一只手用拳猛击牛某龙的头部,致使牛无力反抗,挣脱不得,身体受到严重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李某泉的侵害行为没有使用凶器,但因李的身体强壮高大,牛的身体瘦小,牛是为了摆脱李的不法侵害才掏出水果刀乱捅的。乱捅中,李的手臂被划伤,但仍未停止侵害,直到腹部被刺中,李才松手,牛也随即停止了反击的行为。
由此可见,牛某龙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应肖认为,牛某龙受到严莺威胁时,为制止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进行过程中持刀刺伤李某泉致伤,是否属正当防卫应当从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性质、构成要件等来进行具体分析审查判断。
(二)正当防卫中“必要限度”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
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的焦点是牛某龙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而且正当防卫有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我们认为牛某龙的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是适当的正当防卫。理由是: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够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只要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非此不可,无论使用什么手段,也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的。
不能认为只有刀对刀、枪对枪、棍棒对棍棒、赤手空拳对赤手空拳才算手段适当。而判明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要,又必须结合侵害的性质、手段、紧迫程度以及防卫能
力的大小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衡量。正当防卫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自不需负刑事责任,但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必须合法,不允许超越必要的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
(三)民事侵权“正当防卫”的责任承担
正由于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自卫权利,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所以正当防卫虽然也可能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失,但因行为本身具有此种正当性,故而行为人即无须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从权衡各方利益的角度,既有利于维护防卫人的权益,也要考虑到对不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防卫行为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必限度。从防卫的时间来讲,对于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侵权人已自动停止侵权行为的,防卫人不得再行攻击行为;从防卫手段来讲,能够用较缓和的手段进行有效的防卫之情况下,不允许用激烈手段进行防卫。在正当防卫过当责任承担方式上,根据防卫人过错的程度,由防可人在损失范围内承担一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