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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活动中使用第三人的工具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292    时间:2018/03/08
      ----第三人原因致损责任的认定
      【法律条文】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主旨】第三人原因致损责任
      【条文疏议】
      第三人原因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原告损害发生或扩大,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以后,介入了第三人的行为,这一行为可能导致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使行为人被免除责任。
      (一)第三人的认定
      这里所谓第三人是指行为人相受害人以外的人,不属于被告或者原告任何一方。第三人与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应负责任的关系。第三人的行为是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全部原因,即第三人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则应免除侵权人或者行为人的责任,由第三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原因
      其主要是指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依据第三人过错与造成损害的关系来看,主要是有以下几种:
      1.第三人直接造成损害。
      在过错责任中,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全部或唯一原因。此种情况下因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完全中断,所以原则上应当免除被告的安全责任,相应地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在无过错责任中,由于对被告的免责要求相对严格,所以第三人承担责任是否一定免除被告的责任,要看法律的具体规定。
      2.第三人和被告共同造成损害。
      这种情况下是指第三人和被告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他们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都有过错。但前提是第三人和被告并非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造成对原告的损害,即不构成共同侵权,二者只是因为行为的偶然结合或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对原告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主要原因,应当减轻被告的大部分侵权责任;如果是次要原因,应较少减轻或不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
      3.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并不考虑第三人是否存在过错,但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兰)因第三人的过错而承担责任的方式
      l.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时的责任承担。
      (1)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适用范围内,被告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第三人的行为是被害人所遭受损害的全部原因,即第三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则应当免除侵权人的责任,由第三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也称为“危险责任”,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对于一些超常危险的活动,即使受害人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法律规定必须首先由危险活动的行为人或者高度危险物的持有人承担责任;对于一般危险活动的行为人,如果其能够证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完全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则免除其责任,而由第i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非唯一原因时的责任承担,
      第三人若对损害有过错,不管过错是大还是小,都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只有侵权人过错较轻,而第三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让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第三人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顾甲诉沈乙、顾丙义务帮工活动中受伤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沈乙使用属顾丙所有的脱粒机脱粒麦子,顾甲看到沈乙家脱粒麦子,即按惯例到场帮忙,当脱粒进行到快要结束时,其他帮工人从场地上将散麦捧到脱粒机工作台上,顾甲在喂入散麦时右手被脱粒机轧伤。顾甲受伤后被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右前臂、右手开放性绞轧伤。因伤情严重,县人民医院建议转某手外科医院治疗,同日顾甲转入某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手术治疗。顾甲到某市手外科医院进行手指功能恢复治疗,先后共花费医疗费27238.6元。
      后双方为赔偿损失发生争议,顾甲于2004年5月24日提起诉讼,要求沈乙赔偿损失40191.6元,伤残赔偿金待伤残评定后再计算,根据顾甲的申请,由法医对顾甲的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综合评定为七级伤残,顾甲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沈乙赔偿伤残赔偿金33912元,精神抚慰金16956元。
      后顾甲以其伤害是由顾丙的脱粒机造成为由,申请追加顾丙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另查,属于顾丙所有的脱粒机未经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办理入户手续,并未经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检验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脱粒机喂入口处无安全标志。顾丙无脱粒机操作证。
      【审理判析】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顾甲与被告沈乙之间义务帮工关系成立,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在实施帮工过程中造成的,但与被告沈乙组织的帮工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顾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脱粒机是经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检验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且未提供脱粒机操作证,不能证明其脱粒机具有进行农业生产、加工的安全条件。同时,被告顾丙没有告知脱粒机喂料人员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被告顾丙负有过错,其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沈乙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喂入散麦时操作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减轻被告顾丙的赔偿责任。
      故判决:被告顾丙向原告支付因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其余损失由原告顾甲自理。驳回原告顾甲对被告沈乙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顾丙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该机在顾甲受伤前后符合当地人群的安全使用标准,甚至在发生事故的次日,当事人的邰居依旧在使用该机,符合农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脱粒机为农村家庭普遍使用,通常由操作使用人自身负担安全注意义务。顾甲受伤不是因脱粒机的瑕疵、故障等原因所造成。一审在当事人未举证脱粒机有质量瑕疵,仅以脱粒机无相关证照为由而认定侵权,缺少法律依据。
      其次,顾甲与沈乙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如前分析认定可以明确,脱粒机于事故时并未发生工作故障,顾甲的受伤并非因顾丙提供的脱粒机自身的原因所造成,而是因该类农机固有的危险性及顾甲自身的过失相结合所造成,故顾丙不构成本案义务帮工关系中的第三人侵权。
      综上所述,本案中顾甲所受人身损害非系在义务帮工中为第三人侵权所致,而沈乙为帮工受益人,且无证据显示被帮工人沈乙曾明确拒绝顾甲帮工,故顾甲所受损害应由沈乙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顾丙不承担责任。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一审认定损害产生原因有误,适用法律不正确,应予纠正。经审理判决如下: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由沈乙赔偿被上诉人顾甲因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余损失由被上诉人顾甲自理;驳回被上诉人顾甲对上诉人顾丙的诉讼请求。
      【法理研究】
      本案是涉及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核心在于帮工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是否要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了关于第三人原因致损责任的认定。通过本案的审理判析,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应的法律适用问题,无疑在类似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第三人过错的确定
      所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是指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由于其主观上的过错而实施某种违法行为,该行为构成被侵权人损害发生或夸大的原因。
      确定第三人的过错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首先,第三人须有过错,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次,第三人的行为须具有违法性,以第三人过错抗辩即主张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是第三人的行
为造成的,实际上就是说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故第三人的行为须满足侵权行为“行为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最后,第三人的行为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也是侵权
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第三人就不应对此负责,被告自然也就不能据此提出抗辩。
      本案一审法院以顾丙无相关证照以及脱粒机缺少有关农机管理手续为由认定其提供脱粒机的行为构成第三人侵权,这是不正确的。
      因为顾丙无相关证照以及脱粒机缺少有关农机管理手续并不必然导致脱粒机致害操作人顾甲,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甚至也不存在间接的、相当的凶果关系。一审在未查明涉案农机的质量及安全性能的情况下,认定顾丙第三人侵权,显然失之草率。故而t审法院针对顾丙的上诉理由,为明确其提供农机的行为与顾甲损害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对有关法律事实作进一步审查是合理的。
      (二)第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本条规定了当第三人对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条文中规定的“应当”,从字面解释上二来看是“必须”、“理所应该”的意思。故第三人若有对损害有过错,不管过错是大还是小,都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就本案而言,争议在于义务帮工人顾甲在对被帮人沈乙的帮工活动中受伤是否因第三人顾丙的侵权所造成的。从侵权责任成立要件上看,只有本案中的脱粒机所存在安全瑕疵,并因此安全瑕疵造成了顾甲的损害的情况下,顾丙提供脱粒机的行为才与顾甲的损害后果间产生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对顾甲的侵权责任才能成立。只有在顾丙的行为构成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时,侵权人才得以“第三人顾丙的过错”为理由,主张减责或免责。
      反过来看,虽然第三人顾丙有过错并实施了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但如果该行为对损害之发生或扩大并无影响(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侵权人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当侵权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都构成损害发生的事实上原因时,如果侵权人过错较轻,而第三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或属于重大过失,现代侵权法的趋势是,让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第三人单独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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