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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边游泳时受海浪冲击而受伤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369    时间:2018/03/06
      ----受害人过失相抵原则的认定
      【法律条文】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条主旨】受害人过失相抵原则
      【条文疏议】
      (一)对受害人过错的认定
      受害人过错,又称“对自己的过失”,是指受害人违反了对自己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即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包括受害人的故意和重人过失。就受害人的过错而占,受害人应当能够遇见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却因疏忽大意等原因而没有遇见并未采取措施,以致发生损害,故其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损害责任。
      受害人过错的形式基本上有两种:一是受害人对损害发生的过错,即受害人对最初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二是受害人对损害扩大的过错,即受害人对加害人过错造成的损失的扩大具有过错。
      (二)过失相抵可以作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原
      被侵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应该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相应的侵害人的责任应该得到减轻,这符合过错责任的法理;侵权人主张依据过错相抵减轻责任,并不影响法院则认定被侵害人有过错时,主动减少侵权人的损害赔偿数额。所以过错相抵原则规定于此,便有利于明确侵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同时也不影响整个侵权法体系的协调。
      (三)在侵权人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被害人有·般过失的情况下能否使用过失相抵
      在刮法实践中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在侵权人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被害人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是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其理由在于,侵权人所负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一般性义务,违反此义务,无疑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自然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侵权人的过错违反的由于其仅仅是对自己的安全利益的疏忽注意的义务,属于非真正的法律义务,所以在被侵权人对此种义务有所违反,同时加重了侵权人责任之外的负担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无疑应当减免侵权人的责任。但是在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况下,侵权人是利用被侵权人的过失以达到其追究的日的,虽然客观上不能否认被侵权人的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这种因果关系既然已经纳入了侵权人的计划或预期,因此可以认为已经是一种观念因果关系的中断,鉴于侵权人的过错即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所以不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典型案例】钟某诉某度假村在其海滨游泳场游泳时受海浪冲击致伤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钟某与其朋友到某度假村经营的海滨游泳场,各花15元购票后即下海游泳。因风浪较大,钟某游了一会儿即回到岸边沙滩,上岸跑动过程中,一股海浪突然冲来将其打倒在沙滩上,致其无法起身。朋友见状喊来泳场保安,将钟某抬到泳场医务室,医护人员给钟某擦了一些红花油。约半小时后,泳场工作人员用车将钟某送到某医院救治,钟某伤被诊断为左腿胫骨及腓骨粉碎性骨折。当晚,钟某自行转到某市红十字会医院治疗,该院得出同样诊断结论。钟某经手术后,自称休息治疗了6个月。经某市公安局伤残鉴定中心法医室进行伤残鉴定,钟某伤残等级为八级。钟某支付了鉴定费300元。
      钟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某度假村作为经营者,负有保护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但其在明知风浪很大,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情况下,仍出售门票,让游客下海游泳,事先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事中没有尽到防范义务、事后没有尽到救助义务,该度假村存在明显过错。其找度假村协商赔偿事宜,但度假村不睬,也不告诉门票款中含有保险费。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共计316044.39元。
      【审理判析】
      一审法院认为,海浪是一种非人力所能控制的自然现象,不是劳动产品,因而不属商品。游泳时因受海浪冲击造成游客伤害的,法律并未规定海滨游泳场的经营者应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因此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事故当天的10号台风在距市860公里以远的台湾东南海面,市气象台没有发布本市范围的台风预警信号,当天也无其他应当关闭海滨游泳场的法定情形,度假村在当天出售门票并无不当。度假村提供的场地、设施和服务亦属正常,并通过设立告示牌、广播等方式尽到了提醒、告知的义务。
      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海有风浪是其应知的自然常识。每一次海浪的冲击,因时间、地点和环境的变化会有所不同,而最有可能结合时间、地点、环境的变化在瞬间作出判断和躲闪海浪以避免损害发生之人是钟某自己,钟某自己负有闪避海浪的注意义务;又由于钟某与度假村之间未约定度假村有特别保护钟某闪避海浪的义务,法律对此也无明确规定,故度假村对钟某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是钟某自己未尽到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造成,应独自担民事责任,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
      钟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获准开办海滨游泳场,2000年度已通过工商年检。由于客观原因,截至2002年3月15日,本市所有海滨游泳场都没有取得《海滨游泳场安全鉴定书》。但根据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对被上诉人度假村的安全检查结论,其海滨游泳场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足以认定被上诉人经营主体资格是合法的。事发当天属夏季,是本市海滨游泳的旺季,被上诉人提供的资料显示当天进入其海滨游泳场人数达3000人是可信的,没有证据证明当天此游泳场发生大量泳客受伤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研究】
      本案涉及因海浪冲击而致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其重点在被侵害人是够对其侵权有过错的问题上。因此在此案件中我们可以使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根据该法条规定,当受害人对侵权行为有过错时,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具体到本案,适用本法条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受害人过错的认定
      在认定受害人过错的过程中我们主要是看受害人是否对自己应当注意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包括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又须以行为人是否应当注意、能够注意却未注意作为依据。由于时间、地点、条件不同,客观环境不断发展变化,人们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标准也在不断变化。所以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标准,也应当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
      本案钟某作为一名身体正常、没有生理缺陷的普通游客,前往海滨游泳,其未向游泳场提出予以特殊保护的要求,在法律上应称其为是一个谨慎、明智之人,应当具有正常的自我保护能力。在海滨游玩时,海浪随时随地都在发生变化,而最有可能结合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作出正确判断,以避免本案损害结果发生的人是钟某,因此在本案中钟某自己负有注意义务。钟某没有尽到自己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义务,应认定其有过错。
      (一)侵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26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在受害人对侵权行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侵权人怎样承当责任的问题?我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解释:
      l.在过错责任中通常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侵权人的责任,但是也有例外,即在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被侵权人只有一般或轻微过失的情况下,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其理由在于,侵权人所负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一般性义务,违反此义务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侵权人的过错违反的是对自己的安全利益疏于注意的义务,疏于非真正的法律义务,所以在被侵权人对此义务的违反增加了侵权人责任外负担的下,根据公平原则,应当减免侵权人的责任。
      结合到本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被害人钟某对自己的损害有重大过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海有风浪是其应知的自然常识。钟某自己负有闪避海浪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就有重大过错。度假村已尽到了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度假村没有过错,也与钟某受伤没有客观联系,钟某受伤是由于其对海浪的危害性不甚了解造成的,因此可以认定此案件中受害人钟某对自己损害有过错,为了体现公平原则,自应当减轻度假村的侵权责任。
      2.在无过错责任适用中并不能完全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侵权人的责任
      因为无过错责任的设立在于保护受害人利益而进行的正义之分配。同时,无过错责任是指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它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所以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中是否能作为抗辩事由,也应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
      从大陆法系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的侵权立法来看,多数在民事立法中都是将“与有过失”亦称“过失相抵”制度规定在债法总则,因为“与有过失”(过失相抵)既适用于侵权责任,也适用于违约责任。目前普遍认为,过失相抵原则是债法遁用的规则。在具体的过错侵权案件中,通过比较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错大小来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或者分担的损害后果,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即不仅要求受害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求受害人对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损害或者扩大的损害负责。  一般来说,受害人的过错越大,侵权人赔偿责任减轻的越多;被侵权人的过错越少,侵权人赔偿责任减轻的越少。
      (三)对于精神损害是否也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财产损害是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违法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利益的贬值。财产损害是侵权责任中主要的赔偿范围。这里主要强调的是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主要是对受害人及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如果受害人自身具有比较严重的过错,仍然给予其较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既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也有违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所以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时也要考虑到受害人的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此予以确认。在本案中,应考虑受害人钟某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数额,如果被侵权人仅存在一般过失,可以考虑减轻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而如果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应考虑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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