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权人死亡后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法律条文】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本条主旨】被侵权人死亡后昀请求权主体
【条文疏议】
本条是对被侵权人死亡后,谁叮以成为请求权主体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请求权主体分两种
一是被侵权人为个人的,若其死亡,则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责任的赔偿:
二是被侵权人为单位的,单位合并、分立的,作为权利继受人,合并、分立后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责任的赔偿。
第三人因第一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抚养生活费损失赔偿请求权。此损失的可赔偿性原则上为今天所有的法律制度所认可。
被抚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使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抚养的人抚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抚养费的侵权赔偿制度。
(二)请求权之权利主体
在被抚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被抚养人。尽管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没有直接侵害被抚养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但是阑该行为导致了被抚养人身份权中的被抚养请求权的破坏,冈而成为该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其相对应,该赔偿关系的义务主体,即加害人,应对其造成的抚养费损失承担赔偿义务。加害人与被抚养人之间形成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的赔偿的内容,就是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赔偿法》等确定了侵害生命权致人死亡时,死者遗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司法实践中,多认为与死者生前关系紧密的配偶、父母、了女可能成为权利乇体,一般将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权利人,其他近亲属作为笫二顺序。与被侵权人关系较近的人一般也即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
保护近亲属的请求权是由于其与直接受害人之间存在至爱或亲密关系,而从亲属法来看,由于血缘和共同生活等关系,这些主体都与受害人有至爱和亲密关系,很难划分亲疏远近,都有可能因受害人的死f遭受非财产损害。这一规定对请求权人较广的规定并不会导致加害人责任过重,因为可能成为请求权人并不必然提出请求,他们要主张权利还须符合损害事实存在等其他条件。
【典型案例】乔某交通肇事案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被告人乔某驾驶出租车返回市区时,将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马某撞死。案发后被告人乔某电话报警,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乔某负事故主要
责任,马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关于附带民事部分,本案肇事车辆出租车所有人系陈某,被告人乔某系陈某的雇用司机。2004年1 1月30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为陈某、
保险车辆为捷达车、承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火灾爆炸自然损失险等。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2004年12月1日,陈某与市天元汽车出租服务部签订出租车辆交纳保险金及办理保险业务协议,缴纳押金500元,并按时缴纳管理费至2005年9月.,2005年9月21日,陈某向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缴纳事故押金5000元。9月26日,周某从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领取44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等四人要求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乔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四被告人赔偿其兜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118 632.4元。
【审理判析】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对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附带民事部分,八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马某死亡遭受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45 068.4元,丧葬费6464元,被扶养人周某的生活费15 000元,交通费2000元。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作为被保险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00 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在本案中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5 832.4元。
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作为共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诉讼,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能够足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入所受到的损失,其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被告人乔某在本案中无须再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被扶养人生活费15000元,赔偿周某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直接损失共计54 232.4元(45 068.4元+6464元+2000元+500元+200元),扣除4400元,计49 832.4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市天元汽车出租服务部及被告人乔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人乔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市天元汽车出租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等各项经济损失70 232.4元,该款由市财产保险公司支付56185.92元,陈辉支付14 046.48元(已支付4400元,余款9656.48元),共计65832.4元于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法理研究】
(一)关于本案侵权责任请求权人
本案主要强调了在造成被侵权人死r:后,近亲属的各种赔偿请求权。在附带民事部分,作为当事人近亲属的原告,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的费用的请求权人,《侵权责任法》第18条对此予以确认。
(二)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请求权
受害第i者对保险公司在所承保的责任保险范围内亭有直接请求权。根据法律规定,受害第_二者有无保险金赔付请求权是确定保险公司诉讼地位的关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法条赋予了受害人以直接请求权,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负有直接支付义务。
另外,《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除了以卜规定,《侵权责任法》同样赋予了被侵权相关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可见,《侵权责任法》对于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同样赋予了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
结合上述规定,《侵权责任法》实际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了受害第三者对侵权人、保险公司等直接请求权,受害人的该直接请求权是依据法律即《侵权责任法》第18条,是来自于法律直接规定的请求权,且独立存在。因此,一旦发生诉讼,受害第三者可以直接请求死亡赔偿金、彘葬费、护理费等费用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赔付,并将保险公司作为直接共同被告。这种规定不仅利于通常的赔付请求权的履行,并且强制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径行向被告人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便于及时弥补因交通肇事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从而达到社会效果
与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