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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工作环境恶劣造成多人死亡应如何赔偿?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901    时间:2018/02/18
      -----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伤亡的赔偿标准
      【法律条文】
      第十七条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本条主旨】同命同数额之死亡赔偿金
     【条文疏议】
      (一)相同数额之死亡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条件
      首先是重大安全事故或交通事故;其次是造成多人死亡,若根据死者年龄、收入状况等情形,确定死亡赔偿数额不便于解决纠纷。
      (二)本条所确立“同命同价”的根据
      首先,在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频发的今天,群体性受害者越来越多,其往往形成一定群体。对这些群体的赔偿统一标准,体现了正义原则,也利于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对不同的人的赔偿金采用不同标准,既不符合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尊重,也不符合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实际。金钱有价,而生命健康无价,采用统一的可得收入损失的计算标准,即使农民的收人低于工薪平均收入,超出部分作为抚慰金也不为过。况且城乡收入逐渐缩小,农村越来越富裕,城乡差别也在不断缩小,“同命同价”原则已是大势所趋。
      其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实践中还有多重好处,
      一是在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引发的众多诉讼中,对众多的损害项日和考虑因素逐一举证较麻烦,以相同数额确定可以避免原告举证困难。
      二是考虑每个死者的具体情况分别计算不利于节省司法资源,以相同数额确定可有效避免挂一漏万。
      三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以维护众多原告之间的团结,避免数额差距过大引发社会争论,符合公平原则。
      【典型案例】陈某、王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案情简介】
      1993年7月至1996年,被告人陈某、王某和张某合伙,以甲县隧道工程公司名义向乙矿务局矿建工程处、丙矿务局矿建工程处承包一级汽车专用公路隧道进口、出口隧道施工工程(陈某占出口
段50%和进口段80%股份,王某占出口段50%股份,张某占进口段20%股份)。被告人陈某、王某先后招募数百名民工到该工地务工。
      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王某违反项目招标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让未经防尘知识教育、考核及健康检查的民工从事粉尘作业,未采取有效劳动安全保障措施和各种规章制度,致使施工产生的大量粉尘无法排除;为此,对工程的劳动安全具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部分民工多次向被告人陈某、王某提出粉尘对工人身体健康的危害,要求改善作业环境,但被告人陈某、王某仍未采取有效保障措施,解决凿岩方式、通风、除尘及粉尘防护等问题,致使众多民工在恶劣的环境中从事粉尘作业,吸入大量粉尘。
      经省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尘肺病殄断组鉴定,在该工地务工的民工胡某等60余人矽肺检查呈“O”型。经法医鉴定,民工陶某等9人因患矽肺病死亡,蔡某等6人已构成重伤,王某等88人构成轻伤。
      【审理判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在承包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确保工人在符合国家防尘标准的环境下作业,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保障的规定,致使造成多人死亡、患病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起诉书指控上述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系县隧道工程公司的法人代表,又是主要的承包人,被告人王某是出口段隧道工程的合股人,均是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对隧道工程的施工安全应负主要责任,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系过失犯罪,以过失的行为而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为必要构成条件,二被告人的行为确实发生在1993年至1996年之间,即1979年《刑法》施行期间,但当时还没有产生危害后果不能确定为犯罪,该工程的工人于1997年之后才陆续发生不良反应,继而患病甚至死亡,直到现在仍不断有发现,即犯罪结果发生于《刑法》颁行之后,应视为犯罪发生于《刑法》颁行之后,故按现行刑法定罪处罚并不违背《刑法》第12条的规定,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于法不符,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雇用当地乡亲务工目的是使其发家致富,行为是善意,其主观恶意不深。其次转包方的现场监理人员虽有提出但没有制止,应负一定责任等理由符合客观事实,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重六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王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理研究】
      就本案民事赔偿责任而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死亡赔偿金统一规定,从法律正义角度而言,就是“全体性正义”,在现代社会,特别是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的发生,公害的受害人往往是多数人,对于这个集体赔偿应相等,应从社会整体考虑法律的调整,而不应人为划分不同的受害人群体。采用统一标准,将比以往加重加害者一方的责任负担,利于增强潜在的加害者一方采取更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以减少损害的发生,从而减少其责任负担。
      而就本案而言,与“开胸验肺”事件类似,本案主要是由于矿务工人所处之恶劣T作环境而导致的吸人大量粉尘造成多人伤亡。因此在处理时,对于死亡工人,采用本条之处理方法是最有效
便捷的处理方法,并且对于工人来说也是比较公平不易引起争议的方法。同时也利于增强管理者的防范意识。
     但是此处应注意两点:一是本条规定为“可以”适用相同的死亡赔偿金,不是任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都“必须”或者“应当”以相同数额赔偿,法官可以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二是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对“死亡赔偿金”以相同数额确定,对死者在死亡前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以及丧葬费支出,宜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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