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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弊端:花费钱财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371    时间:2014/11/12
诉诸法律解决纷争需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虽然诉讼费用实行“谁起诉、谁预交”、“谁败诉、准负担”原则,案件受理费等费用首先由原告预交’,但一旦案件裁判被告败诉,被告将最终为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埋单”o况且,随着当事人主义控辩式诉讼方式的快速发展,有些案件当事人不请律师往往寸步难行,而聘请律师还需要支付律师费。如果系疑难复杂案件,还需要支付证人出庭的误工赞、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调查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以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等。即便最终裁判被告胜诉,除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原、被告应分担的诉讼费用份额外,有些费用并非完全由败诉方承担,有的则由权利主张人自行负担。因此,被告及其律师在应诉之前,首先耍算一笔“经济账”,概算一下诉讼的成本——在经济上能否以小博大,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如果认为原告的起诉不无道理,通过诉讼可能会增加额外的经济负担,被告不妨主动向原告传递和解的“信息”,让原告撤诉或由双方达成调解合意6有些案件表面上起诉依据欠缺,但从诉讼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被告也未必一定要“兵来将挡,水来土掩”o倘若有比盲目应诉更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哪怕经济上损失一点、政治上吃点亏,也未尝不可。因此,被告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慎之又慎,三思而后行,切不可不假思索地盲目应诉,以避免过大的经济支出,抑或“赢了官司输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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