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弊端:耗费时间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235 时间:2014/11/12
受诉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后,原告与被告等争讼双方当事人就要严格遵循诉讼的“游戏规则”,全力以赴参与诉讼。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和诉讼司法实践,受诉法院受案后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原告、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且由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从立案到作出一审裁判的法定审理期限为6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须经上级法院批准)o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法定审理期限为3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o与协商、调解、申诉等解决纷争的其他非诉讼途径相比,诉讼所需的时间长、程序繁杂,争讼双方必须遵守、服从法官的诉讼时间安排,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裁判风险。而其他非诉讼途径几乎不受时间、地点及人员的影响,纷争双方当事人既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在第三入主持下进行谈判,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里,因而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